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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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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31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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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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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纳税人在销售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商品、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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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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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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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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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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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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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货方”)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的销货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发票。�
3、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的普通发票均须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950号)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使用。
4、对申请代开发票的“销货方”,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也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5、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我省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销货方,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应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应缴纳地方税收的,发票代开岗应提醒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6、对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云国税发[2004]950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先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上的货物销售收入要拼入该纳税人当期正常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总的应税收入,计算总的应纳税额,只是在纳税申报时,可以从总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代开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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