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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索引号:530425-005583-20081204-0015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12-04 20:50:01
修改时间:2008-12-04 20:5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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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是否逾期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事项,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4)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2.资料归档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是否逾期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事项,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4)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2.资料归档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易门县国家税务局 发布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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