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环保局保密工作制度
索引号:530425-005562-20140911-0003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16:10:13      修改时间:2014-09-11 16:15:18          [ 打印 ]

   

    

    

    

    

    

    

    

易环发〔201430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队、站: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县保密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工作规则    

      2.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干部职工保密工作责任制    

      3.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专兼职干部责任制    

      4.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5.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6.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定密和密级变更制度    

      7.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8.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9.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使用保密    

            管理制度    

          10.易门县环境保护局重大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    

             理制度    

          11.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2.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3.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和查处制    

             度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4819    

    

    

    

    

    

  抄送:县保密局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9日印发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一)研究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    

(二)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保密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三)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定密责任人。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识,明确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标准等规定要求,对国家秘密载体,密件、密品,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    

位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接触、    

使用国家秘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批。    

(六)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经常开展教育培训,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七)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配合有关机关开展泄密案件调查,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查处泄密案件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干部职工保密工作责任制    

    

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⑴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⑵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⑶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⑷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事项。    

⑸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⑺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⑻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⑼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⑽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局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3、局领导班子保密工作责任。    

(1)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局长主持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4)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6)认真总结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案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积极支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4、部门(股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    

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股室)的保密工作。    

⑵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股室)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股室)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⑷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股室)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将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保密专兼职干部工作责任制    

    

易门县环保局保密干部是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局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保密范围及密级和内部事项,保证保密法规、上级保密组织的指示和本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开展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保密工作理论建设。
    3、具体承办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复印、借出、清退、销毁等工作。    

4、指导本单位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予以检查、监督。    

5、检查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所属单位保密工作,堵塞各种泄密漏洞。    

6、参与查处本单位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7、积极向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承办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各股(室)、队、站应当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保密能力。    

1、保密教育的对象是全局干部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    

2、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党对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本行业、本单位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失泄密案件警示教育和国际国内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教育;保密工作基本常识教育,包括技术防范手段及方法。    

3、 各股(室)、队、站每年要组织一次保密知识的学习。同时,利用大小会议、讲座、网络内刊、电教片、知识竞赛、板报展览等形式,及时宣传、经常提醒。    

4、积极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知识培训,或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1次以上。    

5、 各股(室)、队、站要经常组织对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业务水平。    

6、重大涉密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 各股(室)、队、站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活动。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各股(室)、队、站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1、按照涉密工作岗位界定涉密人员,按照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考查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任用、聘用涉密人员情况应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凡经保密审查、审核批准进入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享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4、涉密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保密法律法规,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密组织汇报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的情况,接受本单位保密组织的检查监督。    

5、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任用和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出境时,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定密和密级变更制度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源头。做好定密工作是各股(室)、队、站必须履行的一项保密义务。    

1、 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本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5、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    

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    

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6、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7、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8、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9、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密件密品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的制作,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造册登记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单位。不属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封袋(套)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单位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绝密件严禁复制。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4、被撤销或合并的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磁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销毁。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部门(股室)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设备。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等安全保密设备,并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应经常进行检查。     

3、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要严格把关,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教育。    

4、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工作需要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涉密单位要有独立的保密室,保密室应设在本单位二楼以上,达到“三铁两器”(铁门、铁窗、铁柜、监控器、报警器)要求。    

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和无线电话。未    

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录像和录音等活动。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等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制度。    

1、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保密工作机构和信息化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3、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资质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严格设定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输出和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输入。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等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并明确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人。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场所应当安全可靠。    

6、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离职、离岗时,机关、单位应当收回其使用、管理的涉密信息设备,及时取消有关涉密信息设备的访问授权。    

7、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外出,应当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和登记,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信息设备维修和销毁,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8、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⑴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⑵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⑶在未经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⑷在低密级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信息;    

⑸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9、信息设备使用管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⑴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⑵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⑶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⑷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    

⑸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⑹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⑺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⑻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⑼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⑽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10、各股(室)队、站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人员、运行维护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和岗位考核,增强使用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密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重大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1、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2、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3、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4、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5、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管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6、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7、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8、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1、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局领导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部门(股室)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3、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4、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掌握保密知识,切工作树立防范意识,具有应变能力。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各股(室)队、站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3、各股(室)队、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逐级报局相关领导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各股(室)队、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⑴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⑵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⑶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6、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8、各股(室)队、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9、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泄露国家秘密报告和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和规范报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2、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逐级报告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⑴各股(室)队、站发现泄密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同时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⑵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泄密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3、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⑵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⑶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⑷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⑸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⑹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⑴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⑵泄密事件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⑶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⑷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⑸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情况。    

⑹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6、泄密事件的查处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组织查处。    

7、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8、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9、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落实保密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人: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