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门县民政局是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易门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地方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办法,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法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全县重要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六)贯彻婚姻管理政策法规,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拟定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福彩公益金。
(十二)贯彻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易门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易门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易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易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易门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易门县民政局会同易门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和易门县行政区划图。
3.与易门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易门县民政局、易门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易门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易门县医疗保障局,易门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易门县民政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秘、信息、督查、档案、保密、安全、综治、政府信息公开、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宣传工作,组织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和科技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因公出国(境)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制订财务规章,监督管理民政事业资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福利彩票及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工作。
(二)社会事务股(行政审批股)。贯彻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组织协调县(区)间和乡镇(街道)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赋码、审核、发放工作。执行在职村(社区)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脱产干部和农村离职村办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承担易门县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本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核上报工作。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负责全县区划地名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易门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做好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和深化改革工作。
(三)社会服务股。贯彻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拟订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中央、省、市、县补助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相关救助办法,配合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管理工作。
贯彻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承担“兴易社工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工作人才、志愿服务队伍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各地各部门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志愿者组织团队孵化、培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易门县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易门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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