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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请、休假问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局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窜岗;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电脑游戏、打扑克、网上聊天、炒股、网购、打毛衣等。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途外出需向股室(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股室(单位)负责人上班时间中途外出需向局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擅离职守办私事的一律按早退处理。
第三条 全局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条;若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等通讯方式请假,事后必须填补请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条由局办公室统一制作,编号管理。
第四条 病假 (一)职工病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至4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住院)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二)因急诊来不及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三)病假康复后应及时将病历证明报局办公室备案。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事假 (一)股室(单位)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至4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副书记、副局长及股室(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单位负责人,事后需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第六条 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属于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的,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期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丧假期天数。(三)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七条 带薪公休假 (一)享受公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公休假。(二)公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三)确定工作人员公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公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段。(五)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七)工作人员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的,不再安排公休假;如当年已休公休假,而可公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的,仍可享受当年公休假待遇。(八)公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二天提出休假申请审批,以便所在股室(单位)能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需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工作岗位中。(九)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公休假。
第八条 旷工 按中共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的管理规定》(易建党〔2014〕20号)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请休假情况上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委(纪委)每月公示一次。请休假情况将纳入年终个人考核和先进评比等。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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