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易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易门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地方性规定和相关政策。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项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定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纠纷和矛盾。

(六)承担建筑业发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职责。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标准定额、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文件及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人民防空管理的职责。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

(十)承担城市建设的职责。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拟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十一)承担城市管理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职责。拟定村庄和集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公厕改造建设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参与其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财政统发工资职责分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由易门县财政局牵头;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工资人数的审核;中共易门县委组织部负责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审核;易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机关事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缴纳审核;易门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费缴纳审核;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易门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审核;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补贴标准审核;易门县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审核。

2.与易门县交通运输局、易门县自然资源局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易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上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易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3.与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在城乡公路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易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外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电子政务、机要、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考评、综治维稳、挂包帮定点扶贫、网络安全、建议提案办理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日常财务工作及局属单位账务统计、财务决算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各项收费。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示范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政务服务工作。

(二)住房和建筑市场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指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机制;指导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房产测量及危房鉴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拟定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纠纷和矛盾。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标准定额、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施工等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工作,并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及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实施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贯彻应用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地震设防基本烈度能力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住建行业系统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灾后应急评估,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后调查、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

(三)城市建设管理股。拟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照明)公用(城市供水、热力、公厕)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股。指导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工作;拟定村庄和集镇建设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公厕改造建设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负责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其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易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易门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易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