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干部职工因事离岗时,必须请假、销假

第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在请假的前一天填写《易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假条》,经批准后才能离岗。

第三条  严格股室人员请、销假程序: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股(室)主要负责人批准;1至2天由股(室)长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3天以上的由股(室)长把关,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批准。股室长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股室长请假1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请法定假的按程序办理。请假后,需报办公室登记考勤。

第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外出报告、请假制度: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及二级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易门,须向局长请假;因公出差外出,须向局长报告。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批准权限同第二条;因病住院,危急病人可先入院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做好工作移交,不得因请休假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第七条  请假累计期限,请假天数冲抵年休假的规定以《公务员法》为准。

第八条  请假期满时要及时销假或续假。

第九条  未经请假外出或请假期满未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