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公安局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
索引号:530425-005548-20080923-0009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9-23 10:58:14      修改时间:2011-12-15 19:26:15          [ 打印 ]

易门县公安局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保证各项公安保卫任务顺利完成,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建设平安和谐易门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警车管理规定》、《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易门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易门县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不依法认真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热情为群众服务,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承诺虚假、推诿塞责,不作为、乱作为,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应给以责任追究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

1、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移送的行政案件未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登记的;

2、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受理、立案的案件,未及时开展工作,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发生与案件有关的严重后果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法管辖案件的;

5、受理行政案件不实或刑事案件立案不实,隐案不报、虚报数据的;

6、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或乱收办案费的;

7、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致使案件未得到公正处理的;

8、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接受吃请,影响公正执法的;

9、为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说情,或向其家属、其他涉案人员及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通风报信的;

10、非法扣押非涉案财物或私自占用、挪用扣押的涉案财物的;

11、采取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或故意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

12、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伤残、死亡,或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在审查期间非正常死亡的;

13、未认真履行看守职责,造成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的。

(二)在窗口服务、公安管理工作中:

1、故意刁难群众的;

2、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的;

3、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的;

4、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

5、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导、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擅离职守、或在承诺的服务时限未完成服务事项,引起群众不满投诉,经查纯属民警个人原因造成的;

7、对群众报警、报案、咨询、业务申请和求助拒绝、推诿,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

8、对群众报警应当出警而不出警或拖延、延误出警的;

9、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10、值班、备勤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到位,人为关闭通信工具,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外出、串岗,造成脱岗、漏岗,影响工作的;

11、未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开展信访接待工作,或在接待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12、对群众因检举、控告、申诉、求助等事项上访,不按规定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13、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14、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而未能办结,又不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稳控工作,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15、对信访部门、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查办并报结果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16、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7、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异常信访苗头不及时上报,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8、信访事项涉及本地本部门,不配合其他地方和部门处理,致使信访事项办理受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19、不按时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发生重特大案件(事故)的:

20、不按时或不按照要求开展重点人群管理工作,造成漏管失控或严重后果的:

21、辖区发生重大案(事)件,经倒查属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负有失查、失职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22、责任区内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出租房、流动人口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火灾事故,经倒查负有管理责任的;

23、因工作不落实,对责任区纳入管理的重点单位(部位),未履行检查职责,未发现安全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4、直接负有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因工作不落实在责任区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25、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

26、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的;

27、执行警卫任务不按照规定时间到位、擅自改变工作方案、脱岗直接导致重大安全问题的:

28、执勤期间发现有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

(三)在机关综合管理、保密安全工作中:

1、对基层公安机关呈报的事项未及时处理,贻误工作的;

2、对上级机关要求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未及时办理,贻误工作的;

3、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泄密或丢失涉密文件、材料的;

4、公安网络计算机“一机两用”的。

(四)在遵守纪律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警用车辆未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服的;

2、非执行警务任务,将警用车辆违规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店门口的;

3、非执行紧急警务任务,驾驶警用车辆有闯红灯、逆行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以投寄匿名信件、发手机短信、在公安网络发表留言等形式,诽谤、攻击、诋毁、辱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团结和工作的;

6、违反上级有关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收赞助的。

(五)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

1、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未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延误,情节严重的;

2、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采取消极态度,执行不力,工作滞后,经上级帮助仍无转变的;

3、在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重大行动期间,非经批准外出,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的;

4、授意、指使、默许本单位民警改变案件性质、编造虚假工作成绩,或向上级隐瞒实情的;

5、基层科所队长因工作不力,本科所队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经上级督促和帮助仍未改变后进面貌的;

6、因组织指挥不当,导致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队伍管理不严格,禁令、条令、规章制度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民警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问责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按照事实、情节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分别给予下列方式问责:

(一)责令赔礼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

(五)通报批评;

(六)发给《督察建议书》;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

(九)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

(十)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两项以上合并使用。

第七条 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发给《督察建议书》、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取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

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的问责,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程序,由县局纪委、警务督察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党委批准处理或由局党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第九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系其直接(分管)领导同意、授意、默许、要求的,对该领导一并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O八年七月二十日

出处: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