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职权和警务纪律
索引号:530425-005548-20080923-000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12-07 16:45:18      修改时间:2017-12-07 16:45:45          [ 打印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职权和警务纪律      

一、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    

  (二)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及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游等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 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的权利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如果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现场作案嫌疑、作案嫌疑身份不明和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后对其留置继续盘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四十八小时并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在继续盘问期间不能依法决定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使用警械。    

  5、为侦察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6、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7、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8、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和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9、因侦察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0、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三、公安机关的警务纪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嗦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公安部五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四、公安机关有关规定      

(一)着装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上班和履行公务时(除有规定不需要着装外)必须按照规定着装, 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二)值班规定,公安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刑侦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及时接警、处警。    

  五、对易门县公安局各执法单位和执法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方法:      

  (一)向县公安局的警务督察部门举报和控告。举报电话为 4863706,或打“110”电话举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用口头和书信向县人大、检察院等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严禁公安机关和民警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即使举报,控告失实,只要不是故意诬告陷害,不得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出处: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