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制定和实施园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依据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含核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要求土地的征收、出让、开发、建设和土地收支核算工作。

(五)负责园区的规划、财政、建设、安全、环保、统计和国有资产、园区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作。

(六)负责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八)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负责园区企事业组织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工作。

(十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投资公司按公司章程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效吸纳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

(十二)完成省、市、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