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第一中学校规
索引号:530425-005592-20091104-000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9-11-04 15:58:26      修改时间:2011-12-15 23:04:26          [ 打印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常规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纪律和处分

第五章    学籍管理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规。

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正式生,择校生、借读生、补习生等),在学校期间,均受本校规约束,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第三条 凡因违反本校规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予毕业、受到处分等)和损害(如伤、残、病、亡等),学校一概不承担任何道义上、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评定制度。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五条 学校依法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劳动、勤工俭学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益活动。

第六条 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学生必须参加军训、遵守与“半军事化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协助或者代理有关部门收费。学生必须依法交纳各类教育费用后方可取得学籍。学生因个人原因离校(转学、退学、开除),已交的费用一律不退。

学校不代理学生保险。学生是否参加保险,由学生自定。学生投保或者不投保所产生的责任,自行负责。

学校不要求学生定制校服,不要求学生统一使用特定商家的文具和作业本。

第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特殊体质的学生可以减少或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学生因隐瞒体质真相而产生的问题,学校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离开学校或者离开正规活动的集体,在个人或者小集团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放假期间,未经学校值班领导批准,自行逗留或者提前回校的学生,在校内外发生任何问题,学校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学生年满18周岁,即成为具备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公民,其在学校的全部行为及产生的责任,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二章 学生常规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学生常规,作为学生在校日常学习、生活的基本准则。学生违反学生常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学校相应的职能机构对学生常规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落实、检查和奖惩,学校校务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抽查,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十二条 作息常规

1、学生必须严格按学校的作息制度进行各种活动。按时起床、上操、上课、午休和晚睡,不得随意缺席、迟到和早退。

2、学生必须服从值周领导、教师(导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与指导。

3、学生必须睡午觉(有特殊情况除外)。午休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晚睡、午睡号响后五分钟,必须进入安静状态。

4、学校正常教学期间,不得擅自离校。有事确需出门者,须经班主任批准,凭准假卡把假条和学生证同时交给门卫,方可出校。回校时取回准假卡、学生证。

5、处理与学习无关的事,原则上安排在休息日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课常规

1、课前做好听课的精神准备和物质准备,至少提前半分钟进入课堂,杜绝无故迟到。

2、文明礼貌、衣着整洁;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的指导。

3、聚精会神,专心听讲;巧思答问,质疑问难;练习认真,反馈迅速。不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

4、积极思考,主动配合;突出重点,记好笔记。老师提问,礼貌回答,并使用普通话。

第十四条 早晚自习常规

1、各就各位,按时入座,迟到早退,就是违纪。

2、自觉守纪,认真学习,不窜室越位,不嬉笑打闹,不做任何妨碍别人学习的事。

3、独立思考,自觉完成作业。有计划地预习、复习等,为学习新课作好积极的准备。

4、珍惜时间,讲求方法,互帮互学,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五条 作业常规

1、使用正规的作业本。课后作业本和课堂练习、草稿本要分开。

2、要爱护作业本,做到封面整洁,不破损,无褶皱,不缺页。

3、课后作业本的封面上必须分别注明:班次、姓名、学号、科目、第几本。

4、书写要认真,页面要整洁,不乱涂乱画。每次作业要写明×月×日第×次作业,并在同行右边写上星期×。每题之间空一行,每次作业间空二行。

5、先复习,后作业,善于思考,不抄袭,按时交阅,及时订正错题,自觉收集和整理“错题(因)集”。

6、作业中的行款、格式、标点、作图和解题过程均要符合学科规范要求和科任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检测)和小结常规

1、考前要系统整理所学知识,有计划地作好复习。

2、严守考试纪律,细心审题,诚实答卷,认真复查,不提前交卷。

3、试卷批阅下发后,及时查缺补漏,弥补欠缺。

4、认真作单元学习小结和考试质量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5、考试、检测后主动找科任教师或导师交换意见,制定好下一阶段学习提高的计划。

第十七条 “三操”常规

1、行动迅速,按时到位,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2、队列整齐,精神饱满,富有朝气,动作规范,善始善终。

3、持之以恒,养成习惯。广播不响时,不拖拉,不等待,按体育委员的指挥上操。

4、做操时不吃零食,不讲小话,不东张西望,不嬉笑打闹。

5、做操结束时,要清查并向有关教师报告人数,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卫生常规

1、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尊重他人劳动,改正不良习气,养成卫生习惯。

2、按规定做好教室、宿舍、各责任卫生区的清洁与保洁。

3、不抬水进宿舍,不在宿舍区域洗衣物及在宿舍内晾晒衣物。

4、不乱吐口痰,不乱倒剩饭菜,各种垃圾和废弃物倒入指定的垃圾车或污物桶。

5、注意个人卫生,适时理发、洗澡、剪指甲,仪容仪表朴素、整洁、大方。� 

6、个人衣物、床铺、蚊帐定时清洗,做到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宿舍内务常规

1、宿舍内一切物品摆放要做到整齐划一,即鞋子一条线,毛巾一条线,脸盆一条线,口缸一条线,香皂一条线,水桶一条线等,水壶、碗筷等小件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寝室内要地面清洁,无痰迹杂物、灰尘;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蜘蛛网、灰尘;门窗、玻璃干净、明亮。3、衣箱笼柜放置整齐,衣物折叠整齐放入箱柜,脏衣、裤、袜等不得随意放置。

4、蚊帐统一挂齐整,床褥平整,被子叠放整齐,有棱角,床上不准摆放杂物,鞋以“一条线”放在床下。

5、室内不得乱贴乱画,可在室内适当位置张贴23幅健康有益的字画。各宿舍自行命名要符合学校特点和要求。

第二十条 队列常规

按《“半军事化管理”试点学校学生队列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礼仪常规

按《易门县第一中学学生礼仪常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突出者,或者在某一学习阶段有突出进步者,按《易门县第一中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文明、进取、务实、创新”的校风,“勤奋、诚信、尊师、竞先”的学风,在校内外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学校都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1、在各类集体活动、竞赛中有突出成绩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为校争得荣誉者。

2、热爱劳动,勤于公益,维护校园清洁卫生,在建校和绿化、美化校园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3、爱护、保护校产、校舍等公共财产有突出事迹者。

4、团结互助,扶贫济难,帮助后进同学进步有突出事迹者。

5、拾金不昧,在校内外做好事有突出事迹者。

6、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检举他人错事、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者。

7、在校内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受到各种表彰奖励的学生或学生干部,均记入学生档案。表彰照片和表彰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纪律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并形成自觉守纪的习惯。

第二十六条 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秩序、破坏学校公物、道德品质恶劣学生,必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半年)、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严重浪费行为的学生,对有抽烟、喝酒陋习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增加公益劳动或社区服务时间,强化知艰识苦教育。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导师和班主任初查。学生违纪,先由导师和班主任调查,在违纪生写出违纪经过、检查或反省材料后,由导师和班主任共同签署意见报级委会。

2、级委会复查。级委会复查确认导师和班主任共同签署的意见属实的,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审查后根据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1)警告处分由政教主任批准,以学校的名义宣布。

2)记过和记大过处分,政教处核实材料后,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以学校的名义宣布。

3)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校长召开对口联席会研究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宣布。

4)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宣布,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后为防止事态扩大或者为便于家长教育,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书面批准,可由家长将学生带回家35个学习日进行反省。反省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在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之前,学生必须作出检查、反省,学校根据其认识及家长配合的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严、从重处理,亦可免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学校政教处应当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听取学生陈述和解释,避免误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填写相关审批表,由有批准权限的有关人员签字,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同时向家长发出处分学生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的考验,能深刻认识错误,改正并确有进步的,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十五条 撤销处分与批准处分的程序相同。撤销处分要向全校公布。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学生证。

1、在校内不佩戴学生证,三次以内给予批评教育;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2、不戴学生证,还谎报班级,或者逃避检查的,以诚信缺失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顶撞检查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以上处分。

3、借学生证给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借给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另行处理。

4、擅自涂改、涂抹学生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5、伪造学生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给予记过处分;毕业班学生伪造学生证的,缓发或不发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和诚实朴素的本色,打扮得体,仪容仪表符合学生身份及学校要求。

1、在校内禁止戴形状怪异的有色眼镜,不准只穿背心、短裤及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女生披头散发进教室;不准穿过于暴露的衣裙进入校园。

2、禁止纹身。一般情况下男生不得留长发、留长胡须、剃光头,男女生均不得染发、烫发或者留怪异发型,不得染指甲、涂口红。

3、禁止戴项链、耳坠等首饰进入学校。

4、禁止穿着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奇装异服进入校园。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该严守作息规定,珍惜时间,勤奋学习,诚信考试,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全面完成学习任务。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必须请假。请假要有假条并经班主任批准。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要尽快与班主任联系并事后及时补假。

2、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至1周由年级主任批准;超过1周的,持家长或医生证明由教务主任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3、禁止旷课。每学期累计旷课:5节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6-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16-2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26-35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1-2周课时量以内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假期学校安排提前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4、学生迟到、早退的,每3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缺自习课、劳动课与缺文化课、专业课同样考勤。缺“三操”1次算0.5节旷课。缺年级会、校会按上课时间折算成旷课。

5、禁止夜不归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记过处分,并同时书面通报家长;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周末留校学生不按规定时间返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6、禁止擅自离校出走。违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7、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作业。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在3次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8、学生必须聚精会神听课、学习。在学习时间内睡觉,自习不守纪律,在教室吃零食、玩手机、听音乐、看mp4、打闹、下棋、玩牌,随意进出教室等妨碍或干扰其他人学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禁止其带手机和视听器材到学校。

9、在各种考试、竞赛中不得缺席,不得提前交卷,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10、诚信考试,禁止作弊。包括窥窃、抄袭、夹带、传递、作暗号、暗语、交换试卷、代考、发送短信或用其他方式作弊等。作弊一经监考教师认定,该次考试成绩为零,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上级组织的考试作弊,同时按该次考试规则并处。

11、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教室。发出声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禁止其携带入校。

12、禁止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违者一律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利用通信工具作弊的,该次考试成绩为零,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同时禁止其再携带通信工具入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努力培养正当和健康的兴趣爱好,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1、禁止在教学楼、实验楼或其他功能用房内、宿舍及其周围水泥路上及各种非娱乐性的大型活动时违反规定嬉笑打闹、吹口哨、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禁止在足球场之外的其他地方踢球。违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屡犯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

3、禁止抽烟、喝酒。违者,首次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犯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

4、禁止在学习期间进行生日宴请或参加学生生日宴请等高消费活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5、禁止进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舞厅、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养电子宠物。违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屡犯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

6、禁止阅读或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发送不良短信等,不得传唱、传听不健康的歌曲。违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屡犯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

7、禁止学生谈恋爱。男女生交往行为有失检点的,先由导师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口头通报双方家长;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因与异性不正常交往造成的一切后果(如伤残、死亡等),自行负责。

8、恶意纠缠异性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

9、同学生病,在校内一般禁止学生陪护,确需要陪护,必须经生病学生的班主任批准,且陪护不得超过1人。禁止跨班陪护、异性陪护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10、禁止学生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发生事故的,自行负责。

11、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进入学校。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暂扣车辆由家长来领取。

1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如非法攀爬宿舍楼,窜室移位,在宿舍内用明火、洗晾衣物、打牌等,向走道及窗外倒水、扔杂物,恶意吼叫,熄灯后仍喧哗打闹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从重处理直至开除。造成事故者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3、扰乱公共秩序者,如学校集队、升旗、举办讲座、集会、就餐或其它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在教室、宿舍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或生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记过处分,直至开除。

14、非经许可,学生不得进入教师食堂、厨房或无理要求食堂提供小灶等特殊服务,不准操作食堂有关设备。违者,以扰乱公共秩序论处。

15、禁止学生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拆装、触摸学校供电、用电设施;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室使用电器设备。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6、禁止学生使用学校电源为个人的充电器等充电。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没收充电器等,并给予警告处分。

17、禁止学生擅自使用学校电脑、多媒体设备播放与学习或者学生生活无关的音像制品。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相关设备的,从严处理并加倍赔偿。

18、禁止利用通讯工具或其它方式恐吓、威胁、骚扰他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19、禁止擅自到学校游泳池游泳。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集体违纪的从重处理为首者。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公德、爱护公物,必须尊重他人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1、严禁污染环境。凡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污水和废弃物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同时组织不少于2小时的建校劳动。

在下列区域内的卫生违纪行为,从严处理:教学楼及教室内、图书室、阅览室;实验楼内;学生宿舍楼内;食堂、礼堂及礼堂四周水泥路面;四方塘及周围 五米 以内;礼堂前水沟(含排水沟);大门口至新教学楼的主干道;绿化区;厕所。

2、禁止糟蹋粮食。恣意抛洒、乱倒饭菜食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环境污染者,从重处分。

3、禁止破坏和污损学校建筑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踢乱踏者,责令恢复原状或加倍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损坏学校公物。包括损坏桌椅、铁床、教具、灯具、实验器具、输水管道、玻璃、窗钩、窗帘、电线、垃圾桶、路灯、公共电话、报刊亭、邮箱等等。损坏校内花草树木、花台、践踏草坪(含倾倒污水等)及各种设施,以损坏学校公物论处,必须加倍赔偿,同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无法判明责任人的损坏事件,由使用和责任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5、撕毁和污损学校张贴的布告、标语、标牌、报栏、海报、通知,学校各组织办的黑板报,班上张贴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赔偿。

6、在校园内随意大小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交由家长教育。

7、禁止非法攀越学校围墙。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集体攀越,从严查处为首者。

8、禁止用自来水洗头、洗衣物等浪费水资源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相互尊重、团结友善、文明相处,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和矛盾纠纷。

1、禁止给同学及他人取绰号,不得叫别人的绰号,不得用污言秽语辱骂同学。违者除责令其公开向对方道歉之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禁止打架斗殴。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违法犯罪的,交给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禁止成立非法团伙,禁止参与和学习无关的不正当小团伙或者团伙集会。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大过及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违法犯罪的,交给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违反其中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1、公开顶撞、辱骂、丑化、威胁教职员工;给教职工取侮辱性绰号。

2、妨碍、顶撞、辱骂、丑化、威胁代表学校值勤、值日、督察的学生干部、学生志愿者或学生。

3、用电话、短信和写字条等方式威胁、恐吓、辱骂、纠缠他人。

4、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5、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含拾饭卡、银行卡不交公,进行恶意消费)。

6、打架。特别是大同学殴打小同学,男同学殴打女同学,首先出手打人等。

7、领导、组织和参与集体斗殴。

8、聚众起哄、闹事,制造混乱。

9、作假证、伪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为违纪者开脱。

10、在校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11、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严重违反活动规定或者在校外从事非法活动影响学校声誉。

12、乱打报警电话。

13、弄虚作假、欺骗学校或家长,损害学校声誉的。

14、恶意欠费。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

1、在宿舍、教室公开抽烟或者喝酒经教育仍然认识不清醒的。

2、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校规的各种活动。

3、殴打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4、制造各种安全险情或者散布谣言制造安全紧张气氛,有可能造成事故的。

第五章  学籍管理的主要原则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入学和学籍

1、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填写学籍登记表后,取得学籍。

2、学籍由学校建立纸质档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建立电子档案。

3、取得学籍的学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同时取得会考考籍。

4、新生入学,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学籍。

1)肄业生、结业生、已毕业过的学生。

2)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经退学的学生。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属痴、呆、傻和精神病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户口不在我校招生范围内而要求到我校就读的学生为借读生。借读生没有学籍。借读生在校期间应与正式生一样遵守纪律和规章,品学兼优者等同于在籍学生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业评价

1、学生学业评价包括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学习成绩,没有会考的以其他正规考试的综合成绩为准,会考科目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按《易门一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2、没有会考的学科,学年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可以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3、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升级。

4、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但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业成绩达不到升级标准的,经批准可以留级。

5、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申请,交年级主任审核,经政教处进行品德审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发出“留级通知书”,凭通知书到新班报到。

6、每年有关留级事宜在学年结束、新学年开始前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7、进入毕业班后一律不再批准留级。

第四十七条  转学

1、转学理由必须符合规定。

2、转学程序必须合法、完备。

3、凡从我校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转回。

4、转学等具体规定,按《易门一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休学  复学  退学

1、学生因生病和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的,由学校决定其休学;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含病假、事假)时间超过6周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年)。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本人和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提前复学不予接待。延期复学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同意,但最多可再延期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劝其退学。

4、学生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书面申请,教务主任审核,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同时注销其学籍、会考考籍,发给肄业证书。

5、学生退学后不予复学。

第四十九条  毕业  结业  肄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学业成绩合格(会考科目合格;实验操作技能合格、体育达标、劳技课合格等),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取得毕业资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发给结业证。因会考科目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可以向县主管会考的部门申请继续参加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的,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校规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可以比照相应或相关条款处理。关于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易门一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学生会和各部门、年级组和班级可据本校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结合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特点,贯彻校规。

第五十三条 对借读生、补习生和体育艺术类学生,教务处、政教处可另行制定相应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校规公布后,原有校规和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规定即行废止,以此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校规解释权属于校长。

19998月制定,20068月第七次修订,20098月第八次修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易门县第一中学 发布人: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