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结合《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易政发[2012]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为公办幼儿园、小学学前班、村小学附属幼儿园、持办学许可证且当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及家长或看护人培训、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及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第四条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县级以上公用经费补助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五条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100元/生・年。以后年度视县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第六条 补助金额以当年9月份的实际在园(班)幼儿数为准,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幼儿园倾斜。
第七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生均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园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学前教育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一律由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统筹集中或挪用。
第十条 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机关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学前班、附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学校监管,实行凭票据申领资金制。领取资金前,到中心学校填写《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申领表》,实行查验制,对使用用途及票据进行核实,经中心学校校长同意后,由幼儿园园长或村校长再开收据(收据必须加盖幼儿园或村小公章,园长或校长签章),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幼儿园取消专项资金补助:
(1)出现安全、饮食卫生责任事故的;
(2)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乱收费现象的;
(3)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正常监管的;
(4)用车接送幼儿的;
(5)未按规定落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资福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待遇的;
第十二条 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学校要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幼儿园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各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