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民政局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城乡临时医疗救助:

申请条件:1.农村五保户;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3.14岁以下患重特大疾病的儿童;4.其他特殊困难患重大病人员。

申请资料:1.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病情、住院费用报销情况、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情况);2.易门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审批表;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5.住院发票、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审单;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的上限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为3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年救助总额10000元。救助标准在年度救助总额范围内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情况适当调整。

办理流程: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填写《易门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资金下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城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按季度受理申请,特殊情况按《易门县开展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办理申请城乡临时困难救助

申请条件:1.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3.其他较为特殊应予救助的特别困难人员。

申请资料:1.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困难原因: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其他意外事故);2.易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4.家庭收入证明(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办理流程: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村(居)委会初审、公示填写《易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公示(公示到乡(镇)、街道)资金下拨乡(镇)、街道、公示(公示到村(居)委会)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城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原则上按季度受理申请,特殊情况按《易门县开展救急难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办理农村五保对象申请

申请条件: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申请资料:1.申请书;2.农村五保户供养审批表;3.身份证、户口册。

办理流程: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农村五保户供养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公示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发放五保供养金。

相关要求: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申请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

申请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补助金的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申请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2.《易门县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金申报审批表》;3.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书、《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等能证明本人优抚对象身份的有效证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5.户口簿;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审单。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和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救助后,自付部分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易门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综合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等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特殊情况一年可以多次申请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县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交《易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填写《易门县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金申报审批表》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下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按季度受理申请,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特殊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申请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申请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补助金的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申请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2.《易门县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申报审批表》;3.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书、《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等能证明本人优抚对象身份的有效证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5.户口簿。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每年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县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交《易门县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填写《易门县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申报审批表》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下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原则上按季度受理申请,特殊情况视情况特殊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申请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

申请对象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因家庭生活困难导致住房困难的下列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补助金的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申请资料:1.本人书面申请;2.《易门县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金申报审批表》;3.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书、《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等能证明本人优抚对象身份的有效证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5.户口簿;6.新旧住房照片等修缮、建盖住房情况的基本材料。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和住房修缮、建盖等综合情况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般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新建住房的救助标准一般略高于修缮住房的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由县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交《易门县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申请书》,并附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填写《易门县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金申报审批表》乡(镇)、街道社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下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申请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的,一般须由救助对象先对住房进行修缮或建盖后再申请救助,原则上按季度受理申请,特殊情况视情况特殊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

申请条件:凡是户口在易门县,年满80周岁且无退休金的高龄老人,均可申报。

申报资料;1.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2.《易门县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补助标准:现行补助标准为年满80周岁每月补助50元;年满90周岁每月补助10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补助300元。

办理流程:高龄老人于年满8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前两个月内,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易门县城乡8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老人保健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委会审核(盖章)乡(镇)、街道老龄委审核(盖章)县老龄办审批(盖章)乡(镇)、街道老龄委填制发放花名册及季度所需资金报县老龄办审批资金下拨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老龄委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办理银行卡)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易门县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优待证审批

申请条件:凡是户口在易门县,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报。

申请资料:1.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2.《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老年人于年满6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前两个月内,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委会审核乡(镇)、街道老龄委审核县老龄办审批办证乡(镇)、街道老龄委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申请条件:1.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群众日常居住房屋倒塌或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或修缮。危旧房屋改造、简易房、车库、畜厩、烤房、商铺不在统计和补助范畴;2.受灾群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资料:1.申请书一份;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惠农补助卡(一折通)账号;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报审批表;5.能反映倒损房屋全貌、倒损部位、屋内情况的三张照片。

补助标准:完成住房重建的受灾群众每户给予4000—6000元的资金补助,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资金6000元;其他群众每户补助资金4000元。完成住房修缮的受灾群众每户给予3000元以下的资金补助。

办理流程: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拍照、评议;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报审批表乡镇(街道)社会中心审核易门县民政局审批审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发放补助资金。

相关要求:1.倒损住房无恢复重建计划、地基不落实、无自筹资金的,暂不予申报审批;2.违规建盖住房的不予补助;3.县、乡、村三级自接收农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申报审批工作;4.补助资金要通过各级各部门的验收后才能兑现;5.张榜公示。村(居)委会要把评议结果和资金补助情况在公示栏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收费标准:无条件免费办理。

十、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

救助条件: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群众吃饭、穿衣、住房和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一时无力克服,需政府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救助内容:给予受灾人员一定的大米、衣服、被子和现金救助。

需提供资料:1.受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户主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评议乡镇(街道)社会中心审核易门县民政局审批审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拨款物发放救助款物。

相关要求:1.乡、村、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灾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乡、村、组统计上报灾情数据要及时、准确、真实、全面,要说清时间、地点、人口和临时生活需求和应急救援情况等;3.民政部门要以最快的速度调拨供应救灾应急物资。

十一、社会散居孤儿、贫困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申请资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2.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原件;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5.申请书;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补助标准:被认定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儿童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912元。

办理流程:1.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上材料;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认孤儿身份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