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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方案的通知》和《玉溪市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方案的通知》,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易门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8日
易门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1.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2.免疫要求: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计划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要求分别在2025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结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因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养殖鹿等易感动物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生猪散养户继续对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根据当地动物疫病发病流行情况,可对鸡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羊支原体肺炎等疫病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县继续坚持区域净化的防控策略,禁止对牛羊等易感牲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口蹄疫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vdts.ivdc.org.cn:8081/cx/#)。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1.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免疫密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全县实施易门县强制免疫和“先打后补”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县级疫苗采购使用、免疫监管、“先打后补”、免疫效果评价、技术培训等工作。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支持鼓励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2.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3.规范免疫操作技术。做好对全县乡兽医技术人员、村级防疫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成员的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确保免疫质量。
4.健全完善养殖档案。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5.强化免疫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免疫信息,每月报告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实行日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6.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稳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
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是压实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改革措施。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及《玉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玉农通〔2021〕9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改革,进一步细化措施,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将补助资金兑付到位,力争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对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先打后补”条件的地区、养殖场(户),继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一)实施主体。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主体,包括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以及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标准,按《玉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玉农通〔2021〕9号)执行。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三)合理分配资金。根据实际,合理分配动物防疫补助用于“先打后补”的资金总量。单病种强制免疫补助金额,依据每头只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计算。每头只畜禽补助标准,根据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免疫成本、资金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补助数量根据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无害化处理量等科学认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先打后补”资金盘子,对辖区内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型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
(四)优化操作流程。优化、简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和内容要求,方便养殖场(户)申领资金。
(五)加强效果监测。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支持鼓励优化“先打后补”评价措施,结合既往监测信息,对无疫小区、净化场、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连续两年监测合格、防疫规范的规模养殖场,可适当减少免疫效果监测频次或采取两年抽检一次等多种形式。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制落实。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抽检的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以上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工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加强免疫日常监管,定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督促养殖场(户)做好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信息。在日常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四、严格资金使用
中央、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市级财政配套经费切块下达各县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份额,据实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偏远山区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猪口蹄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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