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部门,驻易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情况,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易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易政办通20201)同时废止。

 

附件:易门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易门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