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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易门县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索引号:易税 罚 〔2025〕 2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易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19 15: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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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处罚金额 |
| 易税 罚 〔2025〕 2 号 | 易门县龙泉易多多数码店 | 行为罚款 |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易门县龙泉易多多数码店 | 530425********146X | 武芳霞 | 对易门县龙泉易多多数码店发票丢失进行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易门县税务局 | 2025-9-18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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