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分级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

(一)实行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清单化管理。全省基础项目清单(详见附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7项殡仪服务,以及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2项安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由各州(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在全省基础项目清单和各州(市)确定的非基础项目清单基础上,各州(市)民政部门建立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州(市)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强化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其他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殡仪服务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州(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三)规范安葬服务收费管理。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

有条件的州(市)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并向村民公开公示,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备后执行。

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各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四)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州(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殡葬服务机构要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主,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州(市)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二、规范殡葬服务政府定价行为

(一)明确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机制。其中,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州(市)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二)加强成本监审(调查)和财务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调查)程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对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入、成本的核算,合理归集各项服务成本,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收入。民政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量登记统计制度,准确统计各项服务的年服务量。

三、加强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指导和监管

(一)健全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州(市)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应公示丧葬用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商(供货商)、生产地址(供货地址)、等级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三)严格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价格,原则上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对于现行价格水平低于居民使用价格的,可自行选择继续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民政部门要在殡葬服务机构设立监测点对殡葬服务收费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各部门可以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对遗体火化收费标准开展评估,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其他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开展评估;省民政厅对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及其服务内容开展评估,州(市)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丧葬用品进销差价(率)开展评估。各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各州(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云南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相关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