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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发布时间:2025-05-09 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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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烧结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2 | 对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3 | 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 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产权所有人 | 《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一条 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划定保护范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 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 县级 | |
| 4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检查 | 开展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符合销售行为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遵守销售市场秩序。(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变更等信息报送;经销商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是否保存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商务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5 | 对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 | 二手车企业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机动车经营企业是否查验交易双方人员身份,是否及时录入交易信息并传输主管部门。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是否拒绝提供服务。 | 商务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6 |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0二五年第4号)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是否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是否不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台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 第二十二条 是否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是否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是否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是否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 商务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7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家庭服务机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合同告知等义务。 | 商务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8 |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云南康贝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 商务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9 | 2025工业节能监察 | “两高工业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2022年)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4.《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科技、建设、环保、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
| 10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日常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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