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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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6 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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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2025年版) |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易门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 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社会组织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0773,举报电话:0877-4961189,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易门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 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8886,举报电话:0877-4961189,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易门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 销登记 | 县民政局(由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社会事务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0773,举报电话:0877-4961189,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易门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 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0773,举报电话:0877-4961189, 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易门县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殡葬服务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7.未采纳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8886,举报电话:0877-4961189,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 | 易门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社会事务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办事流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核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易门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7-4960773,举报电话:0877-4961189,地址:易门县易兴路8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7-4969788 ; 3.信函投诉:中共易门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易门县龙泉中路7号;邮政编码:651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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