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驾驶证业务

一、申请驾驶证

1、初次申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六条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核对原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2、增驾申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六条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原机动车驾驶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核对原件);
  (四)《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五)考试成绩表原件;
  (六)《准考证明》原件;
  (七)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二、补换驾驶证

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迁出辖区的需提供居住证明)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审验(持有准驾A1、A2、A3、B1、B2类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身体情况申报》原件;

(二)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驾驶证原件

 注:现在学习需要统一到玉溪参加后并获取受教育凭证。

四、提交身体条件证明(70岁以上所有准驾车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明(公安部令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规定)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项、机动车业务

一、注册登记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
  (八)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九)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十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办理机动车转入的,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三)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加装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收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的复印件;
  (四)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五)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收存行驶证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转入的,收存原机动车档案内的资料;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的,除收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收存下列资料:
  (一)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的复印件;
  (三)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行驶证原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移登记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五)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收存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销登记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
  (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五、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四)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五)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七、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所需材料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收存;
  (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五)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注:车主属于集体用户或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员需提供车主签注的委托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免检车辆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六年免检车辆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注:免检车辆是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需上检测线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