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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线索受理、转办、核查、侦办、反馈、保密和奖励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携带、私藏、走私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20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持有、携带、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烟花爆竹、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炮弹、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0元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20000元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地根据本地经济条件以及具体案件情况,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严禁“出钱收枪爆物品”,坚决防止将举报奖励经费变相兑现给主动上缴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各级公安机关要逐一登记在册,认真甄别,迅速组织查证核实。对所有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情况,都要向举报人作出反馈。要注意工作方式,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对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范围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