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门县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公告
委托行政单位:易门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38号
受委托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易门大队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桂花路2号
委托事项及权限管辖范围:承担易门县县级及县辖区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务、渔船检验监督、公交出租车管理、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交通建设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城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等政策文件。
受委托方义务: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易门大队应当以易门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定期向易门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易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和监督,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易门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到期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请双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法律责任: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对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易门大队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易门大队承担超越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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