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盘活水利国有资产,合理利用水库水资源及库区场地资源,规范水库运营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现对大谷厂水库水面、附属设施及河道资源面向社会公开开展招商招租洽谈,欢迎具备相应资质与经营能力的意向主体参与,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谷厂水库位于易门县龙泉街道江口社区大谷厂村上游1.5km处的扒河主河道上,距离县城15km是一座中型水库总库容3131.9m3正常蓄水位1613.55m,正常库容2710m3,正常蓄水位水域面积1649现由易门县扒河流域水资源调度中心进行管理

附属空闲地大谷厂水库上坝道路左侧有空闲地块一处,面积31.67亩。可按照程序审批后作为露营、休闲娱乐场所使用。

河道:从大谷厂水库坝脚至大谷厂村口江大路混凝土桥处,扒河主河道长约2.3公里。河道大部分进行过河道治理和清淤工程,基础条件较好。

二、运营方向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省以下国有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的通知》(财资〔202548文件要求,结合现状,大谷厂水库资产资源盘活方式选用附件4《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参考意见》。

水库水面计划开展:水面出租、生态养殖、休闲垂钓

附属空闲地块计划开展餐饮、休闲娱乐、露营

河道计划开展:水上漂流

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具体情况以洽谈时决定事项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四、相关要求

现场踏勘时间:2026815日至2026826

招商洽谈时间:2026827日至2026828

招商洽谈地点:易门县水利局(樱花路37号)301办公室

踏勘联系人:杨老师18287303213

洽谈联系人:何老师13908899589

龚老师1390877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