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2025年林草行政案件统计表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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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门县2025年林草行政案件统计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号 | 魏某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魏某平 | 经调查,魏某平于2023年建盖368.18平方米养殖房,2024年建盖48.72平方米临时休息棚,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魏某平限期于在2025年8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捌拾伍元玖角(¥4585.9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2月25日 |
| 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号 | 李某兵滥伐林木案 | 李某兵 | 经调查,李某兵于2024年11月5日在水桥社区小现冲岭岗砍伐了10棵桉树,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李某兵于2025年8月26日前就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20株;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玖元肆角捌分(¥2139.48)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2月26日 |
| 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号 | 易门县清凉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易门县清凉寺 | 经调查,易门县清凉寺2020年重建大雄宝殿时,在原址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917.9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易门县清凉寺限期于在2025年8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贰拾陆元玖角(¥11026.9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3月7日 |
| 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号 | 李某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李某福 | 经调查,李某福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购买4只画眉鸟饲养,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李某福所饲养的野生动物实物(活体)画眉鸟4只;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3月26日 |
| 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号 | 李某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李某云 | 经调查,李某云于2024年桃园山山顶至果园,非李华云本人林地范围内扩宽道路,面积319平方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云期限于在2025年9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整(¥1914.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9日 |
| 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号 | 王某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王某萍 | 经调查,王某萍于2025年1月在龙泉罗所社区6组潘家地集体林地范围内建盖房子和修水池占用林地面积435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某萍于限期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61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7日 |
| 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号 | 李某云毁坏林木案 | 李某云 | 经调查,李某云于2024年2月在罗所社区6组桃园山本人林地范围内毁坏云南松,种植板栗树,面积1044平方米,构成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云期限于在2025年9月20日前就地补种苗木50棵;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1275.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9日 |
| 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8号 | 欧某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欧某学 | 经调查,欧某学于2013年在江口社区上营黄泥凹自家管理的林地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管理用房,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欧某学期限于在2025年10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肆元捌角(¥1894.8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21日 |
| 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9号 | 姚某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姚某祖 | 经调查,姚某祖于2018年在江口社区上营黄泥凹自家租用的林地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用彩钢瓦建设管理用房和硬化场地,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姚某祖期限于在2025年10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整(¥3174.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21日 |
| 1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0号 | 崔某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崔某斐 | 经调查,崔某斐2025年2月在梅营梅曾水库旁老太坟果园实施低产林老果园更新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占用梅营10组集体林地,毁坏了部分云南松,面积1290.05平方米,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崔某婓于期限2025年10月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伍拾元贰角伍分(¥6450.25)。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23日 |
| 1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1号 | 王某学滥伐林木案 | 王某学 | 经调查,王某学于2025年2月25日至28日期间,在方屯社区12、13组小石子山砍树202株,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王某学于2025年10月24日前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606株;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零陆元零捌分(¥10406.08)。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24日 |
| 1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2号 | 陈某滥伐林木案 | 陈某 | 经调查,陈某于2025年3月10日在方屯社区砍伐林木114株,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陈某于2025年11月8日前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228株;并处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陆元整(¥4956.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5月8日 |
| 1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3号 | 李某云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李某云 | 经调查,李某云于2025年4月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实施《磷酸铁锂储能电站200MW》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毁坏了部分云南松,面积3066.3平方米,属于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云期限于2025年10月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玖拾柒元捌角,(¥18397.8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30日 |
| 1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4号 | 刘某荣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刘某荣 | 经调查,刘某荣于2025年4月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实施《易门县磷酸铁锂储能电站200MW项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毁坏了部分云南松和杂灌木,面积2605.8平方米,未能出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荣限期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叁拾肆元捌角(¥15634.8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30日 |
| 1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5号 | 刘某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刘某荣 | 经调查,刘某荣于2025年4月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实施《易门县磷酸铁锂储能电站200MW项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塔基部分占用林地面积653.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荣期限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柒元肆角(¥7187.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30日 |
| 1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6号 | 沐某辉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沐某辉 | 经调查,沐某辉于2025年4月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实施《磷酸铁锂储能电站200MW》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毁坏了部分云南松,面积842.1平方米,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沐某辉期限于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贰元陆角(¥5052.6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30日 |
| 1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7号 | 王某宇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王某宇 | 经调查,王某宇于2021年4月在易门县龙泉街道蔡营社区毛里凹山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用于建盖临时隔离室总面积2930.8平方米,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王某宇限期于2025年11月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捌角(¥17584.8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5月13日 |
| 1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8号 | 沐某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沐某辉 | 经调查,沐某辉于2025年4月实施《磷酸铁锂储能电站200MW》项目,在林地、草地上修建塔基、储能站,毁坏了部分云南松和草地,面积1826.9平方米(草地1238.5平方米、林地588.4平方米),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期限于在2025年10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柒拾贰元肆角(¥6472.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30日 |
| 1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19号 | 周某明擅自开垦林地 | 周某明 | 经调查,周某明于2025年2月份在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杨梅树村后山擅自开垦林地,毁坏了部分云南松,面积884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周某明于2025年11月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捌元(¥1768.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5月23日 |
| 2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0号 | 龙泉街道梅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龙泉街道梅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 经调查,龙泉街道梅营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建永慈公墓时,占用林地119.7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龙泉街道梅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柒角(¥1316.7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1号 | 龙泉街道水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龙泉街道水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 经调查,龙泉街道水桥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建清水岭公墓时,占用林地面积为172.5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龙泉街道水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柒元伍角(¥1897.5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2号 | 六街街道柏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六街街道柏树社区居民委员会 | 经调查六街街道柏树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建三丰地公墓时,占用林地32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六街街道柏树社区居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零捌元(¥3608.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3号 | 六街街道铁厂村委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六街街道铁厂村委会 | 经调查,六街街道铁厂村委会2015年建大山公墓时,违法占用林地339平方米,位于公墓最右上角平台,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六街街道铁厂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玖元整(¥3729.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4号 | 浦贝彝族乡阿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浦贝彝族乡阿姑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浦贝彝族乡阿姑村民委员会2014年建土城山公墓时,公墓左下角呈倒三角形状墓位占用林地面积为106.2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浦贝彝族乡阿姑村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玖元零捌分(¥1169.08)。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5号 | 浦贝彝族乡苗茂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浦贝彝族乡苗茂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浦贝彝族乡苗茂村民委员会2014年建桃园公墓时,占用林地70.42平方米;位于公墓最左上角平台占用部分林地。。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浦贝彝族乡苗茂村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肆元陆角贰分(¥774.62)。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6号 | 浦贝彝族乡水塘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浦贝彝族乡水塘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浦贝彝族乡水塘村民委员会2014年建霞雾茂林公墓时,占用林地148.86平方米;位于公墓最上排平台占用部分林地。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浦贝彝族乡水塘村民委员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1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柒元肆角陆分(¥1637.46)。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7号 | 矣某贵擅自开垦林地案 | 矣某贵 | 经调查,矣某贵于2023年11月份在六街街道白邑村委会白旦子擅自开垦林地两块,面积5373平方米(1地块4401平方米,2地块972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矣某贵限期于在2026年1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叁元整(¥5373.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10日 |
| 2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8号 | 绿汁镇者拉村民委员会阿泊庐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绿汁镇者拉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绿汁镇者拉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和墓地合计占用商品林174.05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绿汁镇者拉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伍角(¥1740.5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2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29号 | 绿汁镇绿汁村民委员会松山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绿汁镇绿汁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绿汁镇绿汁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1717.7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绿汁镇绿汁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柒拾柒元肆角(¥17177.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0号 | 绿汁镇腊品村民委员会叫魂山头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绿汁镇腊品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绿汁镇腊品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550.17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绿汁镇腊品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零壹元柒角(¥5501.7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1号 | 绿汁镇龙格利村民委员会营盘山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绿汁镇龙格利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绿汁镇龙格利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 709.7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绿汁镇龙格利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零玖拾柒元捌角(¥7097.8 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2号 | 绿汁镇竹子村民委员会竹子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绿汁镇竹子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绿汁镇竹子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 253.33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绿汁镇竹子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贰仟伍佰叁拾叁元叁角(¥2533.3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3号 | 十街乡马头村民委员会泰安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十街乡马头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十街乡马头村委会于2014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 730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十街乡马头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2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730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4号 | 十街乡金田村民委员会永和安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十街乡金田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十街乡金田村委会于2014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 3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十街乡金田头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1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380 .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5号 | 十街乡张所村民委员会永宁公墓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十街乡张所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十街乡张所村委会于2015年开工建设时,在原审批面积上扩大建筑面积,占用林地 92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十街乡张所村委会限期于在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920 .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9日 |
| 3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6号 | 矣某文擅自开垦林地案 | 矣某文 | 经调查,矣某文于2023年12月份在六街街道白邑村委会白旦子擅自开垦林地一块,面积1014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矣某文限期于在2026年1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元整(¥1014.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10日 |
| 3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7号 | 小街乡小街村民委员会福泽园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小街乡小街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小街乡小街村民委员会在建设福泽园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56.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小街乡小街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元肆角(¥2820.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0日 |
| 3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8号 | 小街乡木冲村民委员会润泽园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小街乡木冲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小街乡木冲村民委员会在建设润泽园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99.2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小街乡小街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壹元贰角(¥3291.2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0日 |
| 3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39号 | 铜厂乡碧多村民委员会望北山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碧多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碧多村民委员会在建设望北山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碧多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22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0号 | 铜厂乡底尼村民委员会景仙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底尼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底尼村民委员会在建设景仙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底尼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元整(¥88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1号 | 铜厂乡铜厂村民委员会阳明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铜厂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铜厂村民委员会在建设阳明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7.7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铜厂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肆元柒角(¥2724.7.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2号 | 铜厂乡西山村民委员会象山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西山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西山村民委员会在建设象山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2.3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西山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伍元叁角(¥1015.3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3号 | 铜厂乡米苴村民委员会红岩山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米苴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米苴村民委员会在建设红岩山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米苴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元肆角(¥290.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4号 | 铜厂乡股水村民委员会三棵树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股水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股水村民委员会在建设三棵树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股水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198.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5号 | 铜厂乡芭蕉村民委员会老坟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铜厂乡芭蕉村民委员会 | 经调查,铜厂乡芭蕉村民委员会在建设老坟公墓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1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铜厂乡芭蕉村民委员会限期于2025年12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捌元(¥3498.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17日 |
| 4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6号 | 侯某东擅自开垦林地案 | 侯某东 | 经调查,侯某东于2023年11月整改耕地流出图斑时,误将部分未成造林地清理并种植粮食作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 4475.1 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候某东限期于2025年6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元贰角(¥8950.2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27日 |
| 4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7号 | 普某光擅自开垦林地案 | 普某光 | 经调查,普某光于2025年5月,在沙衣村委会6组杨柳箐苹果山(森达庄园)毁林开垦林地3块,共计1251平方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普某光限期于在2026年1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零贰元(¥2502.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11日 |
| 4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8号 | 侯某东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侯某东 | 经调查,侯某东于2022年以前在罗台旧大黑山矿山上,开采矿石过程中倾倒渣土,造成两处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的发生,毁坏了部分杂灌木和草,还有少部分云南松,面积4684.2平方米,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侯某东期限于2026年2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零伍元贰角(¥28105.2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1日 |
| 4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49号 | 付某华擅自开垦林地案 | 付某华 | 经调查,付某华于2023年11月份在金田村委会下龙潭村岭岗后开垦林地,面积3873.1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之规定,责令付某华限期于在2026年2月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陆元伍角伍分(¥1936.55)。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8日 |
| 5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0号 | 李某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李某留 | 经调查,李某留于2025年7月8日在江口社区大谷场团坑用挖机改扩建道路,占用公益林167.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留期限于在2026年1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整(¥3348.00 )。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31日 |
| 5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1号 | 周某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周某国 | 经调查,周某国于2022年在易门县罗台旧大黑山长石矿区外,用挖机改建道路,占用商品林1753.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周某国限期于2026年2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萬玖仟贰佰捌拾柒点肆元(¥19287.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1日 |
| 5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2号 | 易门福颐陵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易门福颐陵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经调查,易门福颐陵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建福颐陵园墓地时,墓位占用林地面积846.5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易门福颐陵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限期于2026年2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壹元伍角(¥9311.5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9月16日 |
| 5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3号 | 易门源隆矿业有限公司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案 | 易门源隆矿业有限公司 | 经调查,易门源隆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在易门县罗台旧大黑山长石矿权外,建堆料场和改建道路,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商品林4773.6平方米,构成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易门源隆矿业有限公司限期于2026年3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52509.6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9月12日 |
| 5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4号 | 张某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张某伟 | 经调查,张某伟于2025年7月在浦贝彝族乡汪水三组石家坟旦子集体林地范围内建盖房子、挖蓄水池和修路共占用林地面积825.52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张某伟于2026年3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伍元贰角(¥8255.2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9月3日 |
| 5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5号 | 施某兰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案 | 施某兰 | 经调查,施某兰于2020年5月在易门县十街乡张所村平地田老鹰箐建盖养殖房及附属设施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共计1023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草原审批手续,构成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责令施某兰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陆拾玖元整(¥3069.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4日 |
| 5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6号 | 孙某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案 | 孙某 | 经调查,孙某于2020年5月在易门县十街乡张所村平地田老鹰箐建盖养殖房及附属设施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共计2946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草原审批手续,构成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孙某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捌元整(¥8838.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4日 |
| 5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7号 | 杞某华擅自开垦林地案 | 杞某华 | 经调查,杞某华于2023年11月份在金田村委会下龙潭村岭岗后开垦林地,面积2357.4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杞某华限期于2026年4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柒角(¥1178.7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0日 |
| 5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8号 | 杞某华擅自开垦林地案 | 杞某华 | 经调查,杞某华于2025年2月份在龙泉街道中屯社区平阳地12组小箐棕开垦林地,共计面积为528.25平方米,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杞某华限期于2026年4月1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528.25)。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6日 |
| 5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59号 | 李某才擅自开垦林地案 | 李某才 | 经调查,李某才于2025年3月份在龙泉街道中屯社区平阳地12组石门砍开垦林地,共计面积为471.57平方米,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李某才限期于2026年4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伍角柒分(¥471.57)。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7日 |
| 6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0号 | 普某胜擅自开垦林地案 | 普某胜 | 经调查,普某胜于2025年3月份在中屯社区平阳地小箐棕开垦林地,面积201.36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普某胜限期于2026年4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零壹元叁角陆分(¥201.36)。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5日 |
| 6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1号 | 石某福擅自开垦林地案 | 石某福 | 经调查,石某福于2025年3月份在中屯社区平阳地水源山开垦林地,面积788.89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普某胜限期于2026年4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788.89)。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15日 |
| 6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2号 | 陈某滥伐林木案 | 陈某 | 经调查,陈某于2025年3月24日左右,在蔡营社区田家营大邓田砍伐林木11株,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其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陈某限期在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22株;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元伍角柒分(¥1023.57)。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 11月 4日 |
| 6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3号 | 王某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王某萍 | 经调查,王某萍于2024年11月在水桥社区杨保庄三组长田岭岗未经批准建盖房子、硬化道路共占用林地面积30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王某萍限期于2026年4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肆拾元整(¥304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20日 |
| 6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4号 | 杨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杨某 | 经调查,杨某于2025年7月在龙泉街道罗所社区5组王芝山自家林地范围内建盖管理房、挖蓄水池共占用林地面积85.48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杨某限期于2026年4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肆元捌角(¥854.8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0月22日 |
| 65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5号 | 周某林毁坏林木案 | 周某林 | 经调查,周某林于2024年10月在蔡营社区3组孙家坟本人林地范围内毁坏云南松、沙老树种植板栗树、桃树,毁坏林木蓄积7.0498立方米。构成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周某林限期于在2026年5月4日前就地补种苗木100棵;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整(¥3435.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1月4日 |
| 66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6号 | 马某明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案 | 马某明 | 经调查,马某明于2024年在龙泉街道韩所社区东海村大洼子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5次,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马某明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1月13日 |
| 67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7号 | 王某海擅自开垦林地案 | 王某海 | 经调查,王某海于2010年开始,陆续在龙泉街道曾所社区小河山擅自开垦林地,面积6452平方米,属于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王东海限期于在2026年6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陆元整(¥3226.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5日 |
| 68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8号 | 赵某良滥伐林木案 | 赵某良 | 经调查,赵某良于2025年11月5日在江口社区明哨砍伐了270株桉树幼树,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赵某良限期于2026年5月31日前,在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5倍的树木405株;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元整(¥4050.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1月25日 |
| 69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69号 | 普某昌擅自开垦林地案 | 普某昌 | 经调查,普某昌于2025年10月份在龙泉街道中屯社区平阳地13组山武常开垦林地,共计面积为1668.37平方米,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普某昌限期于在 2026年6月 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肆元壹角玖分(¥834.19)。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23日 |
| 70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0号 | 陈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陈某 | 经调查,陈某于2025年10月在方屯社区12组石门坎山(窄门口山)上用林地堆沙,毁坏了部分杂灌木,面积为946.2平方米,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陈某于2026年7月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整(¥4731.0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1月6日 |
| 71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1号 | 李某旺滥伐林木案 | 李某旺 | 经调查,李某旺于2025年4月至6月,在中屯社区老坟山砍伐了:桉树145棵,油杉1棵,云南松幼树5棵,未能出示采伐审批手续,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李某旺于2026年6月22日前就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302株;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柒元玖角肆分(¥2627.94)。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22日 |
| 72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2号 | 刘某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刘某萍 | 经调查,刘某萍于2025年10月在龙泉街道罗所社区老梅凹山顶建盖简易房子、水池和厕所共占用林地面积81.34平方米,未能出示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萍限期于2026年6月1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叁元肆角整(¥813.4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 12月19日 |
| 73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3号 | 赖某生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 | 赖某生 | 经调查,赖某生于2024年6月在蔡营社区9组大山凹养牛场扩建牛活动场地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面积1027.9平方米,未能出示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赖某生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玖元伍角(¥5139.50)。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 12月24日 |
| 74 | 易林草罚决字[2025]第74号 | 李某擅自开垦林地案 | 李某 | 经调查,李某于2025年9月份在中屯社区平摊子金怪潭开垦林地,面积3843.04平方米,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李某限期于2026年6月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叁元零肆分(¥3843.04)。 |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系统。 | 易门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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