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禽调运管理的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贩运户、承运人、经营户: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辖区畜禽调出、调入、中转、二次育肥等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压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现就规范畜禽调运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检疫申报,规范畜禽调运贩运。畜禽调运前,货主需提前3日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启运,全程做到证物相符、数量准确、信息真实有效。
二、严禁贩运病死动物。严禁收购、运输、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运输途中如发生畜禽死亡、染疫、疑似染疫须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其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三、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备案及洗消制度。从事畜禽运输的车辆必须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严禁使用未备案车辆开展畜禽运输。畜禽装载前、卸载后,必须对运输车辆、栏具、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养殖粪便、垫料、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私自排放。
四、严格落实二次育肥、二次检疫管理。开展生猪二次育肥的,必须分两次申报检疫:生猪转入育肥场前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凭检疫证运输;二次育肥结束、出栏(屠宰)前,必须重新申报检疫,二次育肥场须落实进场登记、疫病监测、消毒消杀等防疫措施。
五、严格建立完善经营台账。规范建立畜禽收购、运输、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畜禽来源、耳标、检疫证号、收购数量、运输时间、消杀记录、销售去向等信息,台账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六、严格落实落地报告制度。畜禽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承运人须在3日内完成落地报告,通过“云动检”小程序或者向属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备实际到场畜禽数量、健康状况。调入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必须落实隔离观察制度,设置独立隔离圈舍,隔离期满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合格,方可混群饲养;隔离期间出现发病、死亡,第一时间上报处置,严禁私自处置病死畜禽。
各养殖场(户)、贩运户、经营主体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无证调运、使用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未落实落地报告、不按规定隔离观察、擅自更改调运目的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移交易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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