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应急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县应急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稿头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要求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的属性。
第八条 各股室队中心应主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保密和公开属性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局公文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股室应主动将该信息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县应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执行。
易门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队中心负责公开。
第四条 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主办股室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务公开管理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已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易门县应急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县应急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单位和股室队中心办理。各股室队中心要认真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股室队中心形成回复意见,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局有关股室队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关股室需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有关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一条 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严禁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逐级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申请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县政务公开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易门县应急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透明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的原则。局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发布股室和信息员应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更新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服务群众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并及时发布社会公众关心和应知晓、掌握的政务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局党组、局务会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步骤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和执行情况;
7.本县范围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监督检查情况;
8.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县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局办公楼公开栏)等形式对外公开;
5.有条件时可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6.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等适当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受理的股室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及有关股室队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情况,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门县应急局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确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特制定县应急局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一、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范围
1.行政复议的办案程序公开。对涉及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结等办案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除涉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涉密信息及行政复议相对人个人隐私外,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等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办案依据信息可依法进行公开。
二、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方式
根据安全生产等行政复议的不同性质,采取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省应急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相关行政复议信息予以公开,确保群众知情权。
三、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机构
县应急局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工作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应及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进行公开或将符合公开要求的信息交由局办公室公开,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四、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监督
及时公布监督电话、举报信箱,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意见应及时解答。如发现有不合法的地方应及时纠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五、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的考评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等行政复议信息公开考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等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公开不当或公开不及时等情况;
2.总结行政复议息公开的经验和做法,从制度建设上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开展。
六、行政复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对经法院审理和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败诉案件,具体责任部门必须认真查找、分析造成行政败诉的原因。对乱作为、不作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易门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举办程序,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我局政务信息发布和议事平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及时发布、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热点焦点问题和事故查处情况,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知情权、参与权,消除误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部署、重大经济和社会活动、政府规章;最新出台的围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和决定;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发生的情况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进展情况;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影响社会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事故和案件需要向社会公布和让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二)听证会内容包括:听证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与群众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事项;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其他需要进一步听取社会和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三)论证会内容包括:凡涉及全县安全生产隐患;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的预报、应急和处置;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主要形式为正常会议形式。新闻发布会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新闻发言人由主要领导指定的人担任。
第五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备案要求:
(一)各股室队中心要切实提高对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工作重性的认识,按要求积极参与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本股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本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由本局相关职能股室队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办公室协助配合;
(三)各股室队中心对计划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的时间和有关内容,需提前一个星期时间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并于正式召开前,提前3天将方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务公开机构备案。
易门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股室队中心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初步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对各股室队中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确定的涉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为依据。
第六条 各有关股室队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等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其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敏感信息包括以下8个方面:
1.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文件;
2.尚未结案的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3.不宜公开的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工作事项;
4.尚未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招投标;
5.尚未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6.尚未公开的应急管理干部人事工作事项;
7.尚未公开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科研成果;
8.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其他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和事项。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股室队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队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队中心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股室队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办公室在文件核稿时同时进行保密审查,同时提出“公开”、“免于公开”、“依申请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必要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局机关有关股室队中心和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易门县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结构和时效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载体建设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思路;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形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要求时限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在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2.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易门县应急局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我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市应急局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一般均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建立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队中心是政策解读的主体,新闻发言人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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