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19时49分,易门县应急局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海洋打电话报告:2022年5月12日17时10分许,我们公司矿山井下有1名工人在1885中段回风巷道安全排险作业过程中,巷道顶部石块掉落砸伤腿部,公司紧急将伤者送往易门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接报后,易门县应急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将初步核实后的情况向易门县人民政府作了报告。
2022年5月13日,易门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了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4年2月10日,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乡罗台旧赵普新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5217791966C,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璩某某(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营业期限:2004年2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钨矿采选、销售,普通建材、五金、日用百货销售,年生产规模10万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40人。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蔡某某,蔡某某持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
2.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年6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62C2P77H,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营业期限:2016年6月2日至长期,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经营范围:施工劳务;房屋建设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7月5日,公司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2个,《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0个、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7个,《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类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2021年8月1日,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王某某为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易门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2021年8月4日,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易门项目部成立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5MA6QF264X6,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负责人:王某某(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现有从业人员38人。
(二)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1.璩某某:男、汉族、53岁、1968年10月8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栾川县人、身份证号:4103241968100*****。2017年2月从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调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2021年5月24日担任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陈某某:男、汉族、58岁、1963年8月14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栾川县人、身份证号:4103241963081*****。2018年11月从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调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系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等工作。
3.张某某:男、汉族、59岁、1962年9月18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栾川县人、中共党员(1997年7月入党)、身份证号:4103241962091*****。2008年3月到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7日任公司矿长,主要负责矿山的全面管理工作,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合格证》。
4.秀某某:男、汉族、52岁、1969年9月18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易门县人、身份证号:5324261969091*****。2021年8月进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7日任公司副矿长,负责地下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合格证》。
5.李某:男、汉族、30岁、1991年11月13日生,四川省汉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131241991111*****。系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持有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
6.王某某:男、汉族、45岁、1976年5月7日生、小学文化、福建省福鼎市人、身份证号:3522241976050*****。系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易门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
7.周某某:男、汉族、52岁、1970年1月23日生、初中文化、福建省福鼎市人、身份证号码:3522241970012*****。系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易门项目部)分管生产负责人,负责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生产管理工作。
8.庄某某:男、汉族、52岁、1969年6月15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61*****。2022年2月17日到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易门项目部)工作,系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的撬毛工,负责井巷撬浮石。
(三)工程承包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021年8月1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发包单位)与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项目:爆破、掘进、采矿、运输。
2021年8月1日,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订了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协议有效期:2022年7月31日。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赵普新沟白钨矿1885m回风平巷TF8-1东南向18m处废弃巷道内,废弃巷道长28m,宽15m,高4.2m,底板有冒落块石堆积,伤者位置距离巷道入口8.7m。入口处设置有警戒线、“暴露空区禁止出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距入口8.7m靠近边帮处有1顶红色的安全帽和1只头顶照明灯。设计资料显示,废弃巷道有F4断层通过,走向北西,倾向北东,岩性主要为花岗岩、矽卡岩及美党组的板岩、片岩,F4断层错动形成破碎带,顶板不稳固。
(二)事故经过
经调查,2022年5月12日12时,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工人易某某和庄某某按照周某某的工作安排,到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赵普新沟白钨矿1885m回风平巷内清理浮石作业,2人沿着1890巷道向1885回风平巷对顶板危岩进行清理。17时许,来到1885m回风平巷50多米处,庄某某说:尿急、撒尿去,便离开作业岗位。易某某完成作业后,沿巷道撤离过程中,听到“救命”的呼叫声,易某某沿呼叫声寻找,在1885m回风平巷TF8-1东南向18m处废弃巷道内,发现工友庄某某,见其坐在冒落的块石旁,右小腿部已断。
(三)救援情况
2022年5月12日17时10分许,易某某在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赵普新沟白钨矿1885m回风平巷TF8-1东南向18m处废弃巷道内,发现受伤的工友庄某某,立即背着庄某某朝1885回风平巷通往地面的出口走,途中遇到了前来巡查的秀某某、拔某某。秀某某安排拔某某、易某某2人将受伤的工人庄某某抬往1885回风平巷通往地面的出口,秀某某迅速跑到值班室,将发生的事告诉值班室的杨某某,杨某某又将事故情况用电话向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张某某作了报告,张某某将事故情况向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作了通报,并汇同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赶往1912巷道口。王某某接通报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的王某某开车赶往1912巷道口,将伤者庄某某送往易门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王某某开的车与120的救护车相遇,随即将庄某某转移至救护车上。2022年5月12日18时21分,救护车到达易门县人民医院,医生随即对庄某某进行救治。庄某某检查诊断:“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面部多发骨折;右下肢毁损伤;左侧液气胸并肺挫伤;左侧锁骨骨折、肋骨多发骨折;颅内积气;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挫裂伤”。2022年5月12日19时40分,医生告知王某某,庄某某已无生命体征(易门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在此次事故救援中,指挥得当、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有序,顺利完成了救援任务,未发生因救援失误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庄某某:男、汉族、52岁、1969年6月15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61*****。2022年2月17日到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工作,系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的撬毛工,负责井巷撬浮石。2022年5月12日,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0000元。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及维稳组组织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已完成。
五、事故原因、类别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工人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进入设置有警戒线和“暴露空区禁止出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废弃巷道小便(违反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废弃巷道顶板松散破碎,爆破震动等因素影响,造成应力失衡、巷道顶板冒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安监总局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认真审查,对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
2.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
3.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及时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4.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易际轻和庄国泼均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5.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
(1)璩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履行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
(2)陈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未及时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3)张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未及时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4)秀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当班带班领导):①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安监总局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②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未制止和纠正周某某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6.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分管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
(1)李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履行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对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2)王某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负责人):①履行组织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②履行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③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未制止和纠正周某某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3)周某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分管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三)事故类别、等级和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为冒顶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一)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易室发〔2019〕30号),明确了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和内设机构职能职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2022年3月4日,经易门县人民政府批复,印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易应急发〔2022〕5号),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其中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年内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结合易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2021年11月以来,印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今冬明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易应急发〔2021〕23号)、《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两节”“两会”期间开展非煤矿山全面安全检查的通知》(易应急发〔2021〕25号)、《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易应急发〔2022〕1号)、《易门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易应急发〔2022〕3号)、《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易应急发〔2022〕11号)、《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易应急笺2022-6)、《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打击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易应急笺2022-8),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重点时期和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21年以来,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隐患整改复查13次(其中,2022年2月15日、2月21日、3月2日、4月8日先后4次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提出工作建议25条),参与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3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1条,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81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份,按期进行复查检查3次,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3份,督促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整改安全隐患11条,整改率达100%。
(二)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浦贝彝族乡机构设置>的通知》(易室字〔2019〕62号)、《中共浦贝彝族乡委员会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党委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浦发〔2022〕4号)、《中共浦贝彝族乡委员会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工作岗位调整的通知》(浦发〔2019〕24号),明确了浦贝彝族乡的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浦贝彝族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区域发展与乡村振兴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2020年以来,浦贝彝族乡共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6次,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及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浦贝彝族乡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重点时期和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020年以来,浦贝彝族乡政府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检查21次(其中,2022年1月14日、3月25日、4月26日对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3次,提出工作建议17条),参与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检查1次,发现场问题隐患12条,提出措施、建议58条。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安监总局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认真审查;对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
2.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及时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3.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易某某和庄某某均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璩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履行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璩占业上一年年收入40%(123750元×40%=4950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49500元的行政处罚。
2.陈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未及时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陈建会上一年年收入25%(89905元×25%=22476.2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22476.25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矿长):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未及时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张世界暂停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合格证》(由玉溪应急管理局决定)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50235元×30%=15070.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15070.5元的行政处罚。
4.秀某某(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副矿长、当班带班领导):①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安监总局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②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未制止和纠正周某某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资料移交易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5.李博(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履行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对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罚上一年年收入40%(28800元×40%=1152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11520元的行政处罚。
6.王某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负责人):①履行组织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②履行督促落实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③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未制止和纠正周某某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六、七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资料移交易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7.周某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分管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2022年5月12日,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安排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易某某、庄某某上岗作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资料移交易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8.庄某某(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进入设置有警戒线和“暴露空区禁止出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废弃巷道小便(违反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八、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易门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责任人员
在日常和各重点时段的管理中,均已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员
在日常监督检查,均已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建议不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事故防范措施
(一)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6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强化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2.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督促、检查承包单位的主要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承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永久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及时实施封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加强井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强化顶板分级管理。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规定;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采空区、废弃巷道等区域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5.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严格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易门县浦贝彝族乡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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