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全力保障易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易门县辖区除城镇、村庄外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禁火时段,禁火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建设工程动火作业应提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防火措施。

(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五)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区、景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内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

四、处罚措施

(一)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报警、举报电话:12119、0877—4961213。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