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玉溪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7】18号)、《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17】20号)、《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易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十街彝族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现将殡葬改革有关政策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从2018年3月1日零时起,凡属十街彝族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低保对象和五保户,无名、无主尸体和流浪乞讨人员,外来人员和其他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一律实行100%火化,骨灰100%统一到骨灰公墓安葬,项目、工程迁坟100%迁移到公墓安葬。

二、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习俗予以尊重,允许土葬,但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十街乡新增金田、老吾、大村、脚家店四个村委会61个村民小组为火化区。

、凡具有十街乡户籍且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全额减免火化费、县内接运遗体和运送骨灰费,费用按每具1600元列入县财政预算;骨灰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凭《火化证》和《骨灰安葬证》给予丧属一般群众一次性补助4000元。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重灾户、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此基础上,凡具有十街彝族乡户籍的居民死亡后,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不论在经营性骨灰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内实行节地小型卧碑葬、生态树葬的,每具给予丧属一次性奖励5000元。

、在本辖区内死亡的人员一律进行火化,严禁将遗体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凡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的,将依法组织力量强行火化、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丧属承担,并依据《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殡葬执法,涉及党员、干部、职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全乡范围内不得出现新的活人墓,对于现有的活人墓各村委会组织力量,通过平毁、深埋、绿化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全乡范围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销售棺材,违反规定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并处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殡葬改革是崇尚科学、提倡文明、推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关键,希望全人民行动起来,树立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共同为营造十街彝族乡美好的社会环境作出不懈的努力。

 

                                                 街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8年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