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泉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街道所属各单位、各社区:

为扎实推进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经研究,现将《龙泉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2019430


龙泉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提质增效、农村跨越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依据《易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易农产改办〔20191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龙泉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照顾现实。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杜绝由少数人决定。

(五)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每一位村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民主表决方式,非法剥夺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各社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方案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

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街道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口人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婚姻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与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在原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入户的;

4.本县农村退役士兵未安置工作回原籍入户的;

5.本县农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入户的;

6.本县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7.原系本县农村人口,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录入户口信息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遗漏,需要补录户口的;

8.因确立合法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9.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认定情形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3.取得省市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省市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4.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三)几类特殊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1.出嫁女。妇女结婚后仍在娘家生产生活,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应当认定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在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的,在男方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独立的住房等固定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公认为与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妇女嫁出后一直外出打工,既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在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为男方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妇女嫁给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户口未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应当认定其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妇女嫁给结婚时未纳入结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自结婚时起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人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入赘男。男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赡养岳父岳母义务,其他村民公认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为女方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已经取得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人,由于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长期脱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这些人员在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前一般仍然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确认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日起,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服兵役人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中高级士官和干部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转业安置的,自转业安置之日起,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6.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失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按以上要求,失踪人员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失踪期间不应认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重新出现,则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再按一般程序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空挂户。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不应认定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回乡退养人员。回乡退养人员将常住户口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新生孩子。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登记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出生人员,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都依法享有生存权利,都应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后,在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方农户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其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偶和离婚妇女抚养的与前夫结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认定为具有出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男女闪婚骗婚,并未在婚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男(女)方农户形成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离婚后仍然将户口挂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认定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人情户。人情户是指为了上学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上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3.多户口。对于既登记城镇户口又登记农村户口的人员,如果仍然长期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在流转期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之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分配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原家庭承包方而不能分配给第三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分配问题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5.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的资格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章规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人不具备资格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即实际承包人所有。

16.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已经有了生活保障不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这部分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者城镇企业职工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居民小组户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确认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社区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三)严格民主程序。各社区的基准时日确定、《成员资格确认方案》、审核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四)规范档案材料。确保成员界定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须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每个工作环节的公示均应形成图片资料。

(五)严肃工作纪律。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政策解读参考

 

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主要是指被国有企业正式招录的企业员工,自被国有企业正式招录之日起原则上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对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城镇企业职工的成员身份认定,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商定。

二、关于服兵役人员。对于其中在部队担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则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