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易门县龙泉街道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党总支:

《易门县龙泉街道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625日      

 


易门县龙泉街道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党员档案工作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街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其余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保存。社区党员档案统一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

(一)申请入党:1.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1.党员推荐或者群团推优相关材料;2.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3.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4.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材料;5.备案意见;6.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7.培养联系人教育培养报告;8.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报告;9.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报告。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2.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3.同意为发展对象的批复;4.自传;5.调查笔录;6.证明材料;7.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8.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材料。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讨论审查会议记录;2.进行预审的请示;3.谈话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审查前,党支部负责同志与发展对象谈话);4.预审意见;5.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相关材料;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7.接收为中共党员的决议;8.审批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9.谈话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工委审批前,党工委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谈话);10.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审批意见;11.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12.入党志愿书。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转正申请书;2.综合考察报告;3.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审查会议记录;4.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公示相关材料;5.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会议记录;6.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7.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8.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9.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

(六)其他材料: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五条  党员档案保管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六条  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第七条  档案编号: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八条  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第九条  卷内文件整理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第十条  装盒: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盒。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材料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复制件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第十二条  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及装俱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十五条  党员档案管理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八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二十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三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封条盖章。

第七章  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和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和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党员档案管程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党员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政策,制定档案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借出的档案需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三、按照档案库房管理要求,做好防水、防火、防虫、防晒、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日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四、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体党员的档案意识。

五、树立和加强保密观念,做好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

六、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做好交接手续。

 

 


党员档案整理制度

 

一、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二、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

三、档案编号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四、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五、卷内文件整理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题序号,逐页编页码。

六、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日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盒。

 

 

 

党员档案查阅制度

 

一、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二、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三、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经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办理。

五、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