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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计生家庭户实行了十项惠民政策: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
——对农业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父母分别500元)。 ——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与配偶是农业人口,户籍属于云南省;2、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3、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确认与申报:
1、资格确认由县级卫计部门根据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所提供的材料、事实依据和应具备的条件确认;2、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卫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夫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本人填写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审批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
—— 一次性奖励金的申报:每年3月15日前向村(居)申报、经村(居)、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资金发放:每年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一次。
二、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
一是对农村(居)民中,符合我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有关规定,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二是对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在子女教育阶段给予以下奖励:
(1)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60元;(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奖励260元;
(3)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4)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5)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应具备的条件:
1、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2、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3、非复读生(复读不再奖励);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
奖学金资格确认:每年9月,由独生子女父母(亲生)或法定监护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审批公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
——确认与申报(申报时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独生子女在校就读情况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通知本人填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批公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
——奖励金的发放:每学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给奖励扶助金。
——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孩生育行为;4、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5、现只有一个孩子;6、年满60周岁。 ——对象确认与申报 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审批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村级申报。
——资金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母亲年满49周岁的家庭夫妻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扶助金。
——应具备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需年满49周岁); 3、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对象确认与申报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审批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县级卫计部门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级审批后的名单在国家网站及时录入申报;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村级申报。
——资金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五、城镇居民未享受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扶助金
——对玉溪市范围内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享受退休金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扶助金。
——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玉溪市;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1979年以来无违法多孩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5、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6、年满60周岁(达到申报年龄的需提供社保局无退休金证明,买保险领取的生活费不属于退休金);7、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未享受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 ——对象确认与申报 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审批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公示。县级卫计部门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级审批后的名单在国家网站及时录入申报;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村级申报。
——资金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六、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医保补助金
一是对农村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二是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其中,已得到资助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重复享受。
——应具备的条件:
一、独生子女户:
1、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
二、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行了结扎手术。
——对象确认与申报 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审批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村级申报。
——资金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七、“半边户”农村(居)民扶助金
——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国家奖励扶助。
——应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孩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子女;5、年满60周岁;6、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对象确认与申报
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批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每年的3月15日前向村级申报。
——资金的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享受对象:独生子女
——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不满14周岁;
——对象确认与申报
1、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对象进行筛选——将筛选后的对象通知本人申报——由村(居)委会审核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
2、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30日前;
——资金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九、独生子女升学加分
奖励对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
升学加分优待标准
1.初中毕业升高中: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
2.高中毕业考大学: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加20分优先录取;
资格认定标准:
1.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
2.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独生女子必须是父母亲生子女(领养、抱养不能享受);
3.参加升学考试的。
申报时间:当年5月30日前申报结束(由校方填写,乡(镇)审核上报)。
十、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发放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申报条件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双亲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年满49周岁。需要的相关材料 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村居委会、医院、派出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没有生育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后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并纳入特扶对象)。
报送时间:每年的3月15日前——资金的发放:由信用社负责代发放。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计生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宣传员处登记和申报,避免出现迟报漏报。
咨询服务电话:
易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984688
龙泉街道计生办:4965248
六街街道计生办:4951555
绿汁镇计生办:4983368
十街乡计生办:4791102
浦贝乡计生办:4751529
小街乡计生办:4611152
铜厂乡计生办:4901048
易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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