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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街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2025年9月修订)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集体和群众利益,规范引导全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丧葬祭祀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小街乡福泽园公墓、润泽园公墓、鑫泽园公墓三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小街乡福泽园公墓位于小街村委会老赵棵,紧邻小狮路,距离小街乡集镇1.2公里;润泽园公墓位于木冲村委会药草山,距离木冲村委会1公里,距离小街乡集镇28公里;鑫泽园公墓位于罗尹村委会滴水岭,距离罗尹村委会9.3公里,距离小街乡集镇17公里。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小街乡福泽园公墓由小街村委会负责管理,润泽园公墓由木冲村委会负责管理,鑫泽园公墓由罗尹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安葬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小街乡下属6个村委会的村民小组村民死亡后可入葬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其中小街、甲浦、罗尹三个村委会的村民死亡火化后骨灰进福泽园公墓和鑫泽园公墓安葬;木冲、狮子山、普厂三个村委会的村民死亡火化后骨灰进润泽园公墓安葬。
第四条 小街乡村民一方是隶属于小街乡辖区内的群众(含农转城),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死亡后夫妻为了达到合葬目的(农村户籍已在2018年3月1日前土葬的除外),可以申请合葬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归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内安葬;不符合申请合葬条件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人员死亡的,火化后必须葬入经营性公墓,不得葬入小街乡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第五条 小街乡辖区内的项目迁坟、无名、无主尸体、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等可按归属地葬入小街乡辖区内的公墓。
第四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第六条 按照民政局《关于印发易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易民联发【2025】4号》文件规定,公墓设施收入严格依照《关于易门县公益性安葬设施价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费用收取准为100元-800元/墓位。公墓维护管理费按30元-60元/墓位/年标准收取,每次收取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结合小街乡实际,小街乡下属6个村委会的村民小组村民死亡后入葬本乡公益性公墓,收取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500元/墓位,公墓维护管理费700元/墓位(35元/年/墓位,一次性收取20年)。
第七条 小街乡村民一方是隶属于小街乡辖区内的群众(含农转城),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死亡后夫妻为了达到合葬目的,可以申请在农村户籍一方所在地村委会归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内合墓安葬,每入葬一人一次性收取20年公墓维护管理费,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收取6000元/20年/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收取4000元/20年/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由合墓的农村户籍一方缴纳。
第八条 小街乡辖区内已在2018年3月1日前土葬的,因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迁坟到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每迁葬一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到所迁入公墓管理的村委会缴纳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500元/墓位,公墓维护管理费3000元/墓位(150元/年/墓位,一次性收取20年),凭缴费收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负责管理的村委会和公墓管理员核实后进行骨灰安葬。
第九条 小街乡辖区内的五保户、无名、无主尸体、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等可按归属地葬入小街乡辖区内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墓位,免收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
第五章 公墓安葬管理
第十条 公墓安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辖区居民死亡后,丧属需第一时间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报备死亡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携带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到辖区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到负责所下葬公墓管理的村委会缴纳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死亡人员火化后,丧属凭死亡证明和缴纳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公墓维护管理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经负责所下葬公墓管理的村委会和公墓管理员核验后按编号顺序安葬,不得擅自安葬;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后,乡党群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丧属提供的相关凭证,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十一条 在我乡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因病等正常死亡人员,由负责所下葬公墓管理的村委会根据人员死亡时间先后顺序及死亡人员所属安葬区域对墓位进行排号;因为交通事故、意外等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死亡以及涉及法律程序的,不以人员死亡时间排号,以事故处理、法律程序结束的具体时间为准进行排号;丧属不得选择墓位,不得擅自安葬,不得出现空墓。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117号文件)》,采取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的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且墓碑高度低于60厘米或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5厘米。结合小街乡实际,小街乡公益性公墓全部采取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福泽园、润泽园和鑫泽园未使用部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3〕117号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小街乡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墓材(墓碑)由群众自愿选择到相应公墓的中标墓材公司购买,或按照相应公墓的中标墓材(墓碑)的规格尺寸标准另寻公司进行制作安装。丧属不得对墓位(墓穴)自行改建、扩建,不得建石围栏等不符合标准的豪华墓碑。按照2024年4月8日下发《易门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碑制作安装项目招邀标工作的通知》规定,墓碑制作、运输、安装总价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00元。
第十四条 公墓内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防火相关政策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植树祭祀、踏青遥祭、家庭式追悼会等方式追思缅怀故人,严禁在墓区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烧纸,严禁在墓区内吸烟、吐痰,违者将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进出公墓人员,注意保持公墓内环境卫生,严禁乱丢垃圾。祭祀用品、食品、逝者遗物等不得遗留在墓穴周围,需要焚烧的一律放入焚烧房内焚烧。墓前花圈等祭祀物品,保留7天后由公墓管理人员统一焚烧处理。
第十六条 爱护公墓内绿化的一花一草一木和一切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市场价赔偿。
第十七条 进入公墓时需由公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无关人员(因工作需要除外)不得随意进入公墓扰乱公墓管理秩序,安葬时丧属车辆进入公墓必须到停车场按顺序摆放。
第十八条 为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严禁风水先生和一切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九条 墓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墓地的内部管理,因地制宜,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对墓区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使墓地建设向公园化、林园化、标准化发展。
第六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小街乡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收取坚持只收取成本费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价格主要用于公墓改扩建、新公墓建设等支出,公墓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墓日常管理维护、绿化、修缮和公墓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以上两笔费用由丧属到村委会自行缴纳,两笔收费分开存入代为管理的村集体经济账户管理和列支。
第七章 公墓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小街乡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各配备管理人员1人,管理人员工资1000元/人/月,其中按照800元/人/月按月按时发放,剩余200元/人/月作为绩效考核,年终经负责公墓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村委会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公墓管理人员工资由负责公墓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村委会从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公墓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公墓管理规定,以人文关怀精神热忱为丧属提供信息咨询、墓位指引等服务,严禁以提前挑选墓位等为由接受丧属宴请和收受丧属提供的烟酒、钱物等。
第二十三条 负责联系所下葬公墓管理的村委会核实死亡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人员死亡时间和安葬方式安排墓穴号;负责对进入公墓安葬的死亡人员信息和墓位排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错位安葬和不符合规定人员进入公墓安葬;如实填写登记表(下葬人员基本信息)和其他墓地业务相关材料,负责下葬人员信息等档案的整理、归档、保存,做到材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人员做到24小时在职在岗,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每天对公墓进行巡查,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如有生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到岗的,必须向负责所在公墓管理的村委会请假并经允许,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负责公墓内的绿化美化、树木修枝整形、清理杂草、卫生保洁等工作;负责公墓大门道路及公墓内环境卫生打扫,公墓内绿化草木的管理、公墓设施管护,安保及防火工作,确保公墓内无杂草垃圾,定期对公墓的排水沟进行清理疏通,保证公墓内无积水。
第二十六条 负责检查公墓进出人员并进行登记,做好防盗、自然灾害处理工作,在清明节、冬至祭扫等重大扫墓活动期间做好防火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和公墓管理规定,认真看护公墓内的设施,维护逝者和丧属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及时向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执行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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