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简讯第三期
索引号:530425-005553-20080918-0004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8-09-18 15:18:07      修改时间:2011-12-15 17:33:53          [ 打印 ]

第三期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      年3      月28          

    

    

浅谈应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矿产违法案件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处罚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调查取证难,特别是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中更为突出。由于矿产资源一般比较分散、且地处偏远山区,客观上具有隐蔽性、非法采矿者打“游击战术”,动用机械规模盗采、且时效短、随采随跑,证据随时都有可能灭失,在后续的调查中很难取得证据,查处难度极大。而矿业具有短期内获利的特点,加之无证采矿案件往往又长时间找不到违法主体人,使矿产违法案件在短期内得不到及时、快速有效查处,使非法采矿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法律制裁,导致打击力度不够,助长了矿业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但矿产执法监察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土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条款授权行政机关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呢?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需具备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调查矿产违法案件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采取措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被动为主动,全面收集证据,只有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才能让非法采矿者依法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法律制裁。在具体组织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除执行规范的调查取证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经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书》。

2、对涉嫌实施无证采矿的证据(开采工具、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矿产品等)进行登记,填写《物证清单》。
     3
、向行政相对人下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物证清单》实施登记保存。

4、对《物证清单》中所登记的证据物品粘贴《证据保存封条》,就地封存并交由行政相对人保管。

5、行政相对人拒绝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证清单》上签字的,由执法人员签字注明,并由在场的非执法人员签名见证后,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证清单》和《证据保存封条》留置在现场拍照后执行登记保存。

       6、告之行政相对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转移、销毁证据。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证据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应集中人力快速调查,并于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下发《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若发现案情重大应及时向工商局作出查封扣押申请,交由工商局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实施行政处罚;对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应对行政诉讼      

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法律体制的日臻完善,百姓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执法监督工作逐步深化,司法审查制度的日渐严密,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应对行政诉讼,这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待、认真而沉着应对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诉讼中,被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诉讼联结着两个阶段:执法阶段与诉讼阶段。前一阶段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阶段,后一阶段是对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阶段。在这两个阶段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在执法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家的代表,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超脱于冲突之外,它是法律的执行者,是冲突的公裁人。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起了行政诉讼,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这时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利益,行政机关此时成为了被审查的对象,是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成了被告,不再超脱于冲突之外。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提起,表明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机关如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护,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否合法,还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只表明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有异义,并不说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肯定没有依法行政,因为行政相对人的异义有可能是建立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的。即使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而败诉,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而没有理由去考虑面子上是否光彩的问题。    

行政诉讼是一种救济和监督制度。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二:一是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补救;二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本质上看,给予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是行政诉讼的实质性目的,而监督是诉讼的客观效果。只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了,才使监督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救济和监督制度,必须以补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督的基本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只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的应判维持。为此,作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查清事实,按法定程序办案,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和依据法律条款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有丝毫马虎,也就是说,在我们办理每个案件之初,就应考虑到案件可能会走到法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维持,才能处于不败之地。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行政诉讼的两大要素
    在行政诉讼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应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应诉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诉工作做得是否细致,直接会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威信,更会影响今后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    

(一)选准诉讼代理人
    一般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应诉工作,应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因为他应对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负责,而且素质、经验、水平也强于一般工作人员。但事实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者很少,因为他们不可能整天陷入诉讼的事务性工作中,他完全可以委托他人出庭应诉。法制工作人员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审查。这就决定了他们熟悉本部门业务、法律知识,了解有关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有的还具有一定的诉讼技能。从总体上都比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更有资格担任本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
    
(二)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举证责任,就是对应该确认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含两个问题,即证明什么和由谁来证明的问题,前者是指证明对象,后者则是指证明责任的分担。一般来说,凡是案件中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或者义务发生争执的事实以及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事实,都需要加以证明,都是证明的对象。但是,在诉讼理论上和诉讼实践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则不需要证明。
    
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由谁来证明,这是举证责任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主张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客观上难以提供证据,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把本应由主张权利的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即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担。也就是说,不论行政诉讼由公民提起,还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始终处于被告地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责任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与合法。
    
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被告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应在委托书中明确界定。
   
(一)诉讼代理人应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组织、指导本机关内部相关部门收集、整理与应诉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材料。应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而且法律性和事实性很强。对诉讼代理人来说,如能有效地掌握具体行为的有关法律和事实材料,应诉任务就等于完成了一大半。但有些资料和材料往往散落于机关内相关科(室),因此,平时就需要经常收集和整理,他需要各相关科(室)的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以平时诉讼代理人就应该组织、指导相关科(室)经常收集、整理资料,以备急用。
    2
、列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决策性会议。主要指列席行政领导参加的研讨执法工作、讨论相关案情及讨论应诉工作的会议,这是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掌握应诉工作基本内容的重要一环。因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全局性情况都是通过会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措施、办法也是会议上决定的。诉讼代理人能经常参加这类会议,就能在应诉工作中准确具体地体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他更好地开展工作,增强应诉工作的支持力和权威性。
    3
、要求相关科(室)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在作应诉准备时,如果需要相关科(室)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科(室)不得拖延或推托。
    
(二)诉讼代理人的义务
    诉讼代理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广泛收集证据和资料的义务。证据和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资料,是确保应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诉讼代理人必须积极、主动地去收集和整理,切不可坐享其成或马虎行事,否则,会使诉讼工作陷于被动。
    2
、积极应辩的义务。《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代理人必须充分运用这一权利,对原告的起诉状认真答辩,写出有理有据的答辩状。    

3、广泛听取意见、撰写有关的辩论材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切忌自作主张、自行其事。
    4
、遵守行政纪律,服从组织决定。要严守行政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服从,不能随意发表个人看法,尤其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与原答辩状相悖的观点与意见,因为答辩状的观点往往是会议讨论的结果。
    
四、出庭应诉的条件
   (一)在法定期限内写出有理有据的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同时在该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结尾组成。首部的内容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机关的认定同一,即确认提交答辩状的行政机关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同一机关;二要方便联系,为此,首部的内容应包括被告行政机关名称、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等。正文是答辩状的主体,它应能全面回答和反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回答和反驳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尾部分,要写明答辩状要送至的法院名称、要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二)一审法庭答辩的准备工作
    
一审法庭辩论中进行答辩的基础,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要熟悉案情事实。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发生案件的原因、经过、造成的结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必须十分清楚。
    2
、要熟悉相关法律。答辩人员所熟悉的法律,一定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能把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当成现行的有效的法律而加以引用。为引用方便并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进而找出原告引用法律中的谬误,应熟悉有关法律的立法沿革。
    3
、要熟悉庭审程序。要善于根据庭审程序,科学合理地安排答辩内容。有的庭审程序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还要熟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4
、要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被告)在一审答辩中应注意的细节
    
在答辩过程中,发言是关键。所以要特别注意以下细节:
    
一是发言要抓住关键,抓住要害。答辩发言的组织,也可以按照原告在事实上、法律上、程序上和诉讼请求实体上四个方面进行。组织回答和反驳,一定要按照驳论的要求,有逻辑地展开,并在最后形成自己合乎逻辑的结论。    

二是要冷静。答辩人必须冷静克制,从容应对。在处理刺激性场面时,切不可摆应诉人的“架子”;应对各种意外情况时,要表现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是要礼貌。要尊重法官、尊重原告。在庭审中,要主动配合法官的庭审工作。要端正态度,从思想上要把法官、原告看作是共同查清事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威信,要表现出应诉人应有风范。
    
三是要机智。要善于灵活运用被告的诉讼权利,善于及时发现和捕捉原告发言中的错误,及时组织自己的答辩发言。一旦庭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要迅速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果断处置。     

    

    

十街国土所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    

     

近日,十街国土所结合实际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 通过学习,全所干部领会了文件精神,理清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路: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是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三是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是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铜厂乡整治私挖乱采群采盗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由于近期铜、铁矿价格上涨,因受利益驱使,少数底尼、里士等村委会大量村民置个人生命安危和法律于不顾,进行私挖乱采、群采盗挖矿产资源。针对这一情况,县、乡政府及时组织派出所、国土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工商局等相关单位深入实地,进行教育和制止。通过努力,共粘贴禁止私挖乱采的《通知》9份,发放户长通知1230份,发放宣传材料50份,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群采盗挖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出处:wy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