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0]第6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罚字[2020]第62

案件名称:云南易门大椿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易门大椿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云南易门大椿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易门县工业园区大椿树片区擅自占用龙泉街道方屯社区10组、11组及中屯社区199307.11平方米的土地建厂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123374.3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93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非耕地每平方米3元(189447.84×3/㎡=568343.52元)耕地每平方米5元(9859.27×5/㎡=49296.35元)共计人民币617639.87元(大写陆拾壹万柒仟陆佰叁拾玖元捌角柒分)。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后,到建行易门县支行缴纳上述款项;对非法占用123374.39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的给予没收;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93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