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自然资(规)公示〔20241

公示时间2024527

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罚字20241

案件名称:xx未批先建

被处罚人(单位)xx

主要违法事实:xx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限期30日整改违法建盖的永久性建筑113.31㎡;

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14560.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5728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限期整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