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未批先建案行政处罚 决定公示
索引号:易自然资(规)公示〔2024〕第1号 来源: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15: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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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自然资(规)公示〔2024〕第1号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7日
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1号
案件名称:李xx未批先建案
被处罚人(单位):李xx
主要违法事实:李xx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限期30日整改违法建盖的永久性建筑113.31㎡;
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14560.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5728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贰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限期整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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