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案行政处罚 决定公示
索引号:易自然资(规)公示〔2024〕第4号 来源: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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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自然资(规)公示〔2024〕第4号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7日
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4〕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4号
案件名称:马xx未批先建案
被处罚人(单位):马xx
主要违法事实:马xx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对房屋进行建设,超出许可规模19.7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限期30日整改违法建设的永久性建筑19.78 m';
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2063.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1603.15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零叁元壹角伍分),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限期整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对违法建盖的建筑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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