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易不动产告字(20263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菌乡大道财盛广场二楼易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877-4861062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1

段国华

住宅

易门县龙泉镇易兴路41

易龙国用(2008)第变150号、易房权证易门县字第001570

段丽蓉

登记机构:易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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