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易自然资(规)公示〔2026〕第4号 来源: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1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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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自然资(规)公示〔2026〕第4号
公示时间:2026年8月3日
编号:易自然资(规)公示〔2026〕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规)罚字〔2026〕第4号
案件名称:于XX违法建设案
被处罚人(单位):于XX
主要违法事实:
于XX户在龙泉街道朝阳路40号、42号、44号未经规划审批许可,擅自在房屋楼顶采用钢结构彩钢瓦进行加层建盖临时建筑物,属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盖的53.07平方米建筑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限期拆除违法建盖的建(构)筑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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