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自然资(规)公示〔20264

公示时间202683

编号:易自然资(规)公示〔2026〕第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罚字〔2026〕第4

案件名称:XX违法建设案

被处罚人(单位)XX

主要违法事实:

XX户在龙泉街道朝阳路40号、42号、44号未经规划审批许可,擅自在房屋楼顶采用钢结构彩钢瓦进行加层建盖临时建筑物,属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盖的53.07平方米建筑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限期拆除违法建盖的建(构)筑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