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易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 2025121日至2026615日,其中202631日至531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野外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或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不得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因农林牧生产、计划烧除、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生产性用火的,须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监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五、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在林区和林缘地带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实施一切计划烧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全县重点林区实施封山管控,严禁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区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当地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五个关键人”〔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责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确保重点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查、责有人担。

八、县、乡、村三级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值守、密切监测火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和信息倒流。各级防灭火队伍要落实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等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备齐备全物资,充分做好应急扑火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12119  0877—4961213

 

易门县人民政府

20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