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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事项名称
枪支(弹药)配购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初审转报项目
办事依据
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公布)第九条、第十条;2、《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1号)
受理机构
易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玉溪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1.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具有其所在地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3.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其所在地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4.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其为牧民的个人身份证件;
5.部分大山区、偏僻林区农民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
申请材料
1.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3.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其所在地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4.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5.农民申请配购生产用枪的,应当提供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4.市级公安机关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枪支弹药配购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理期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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