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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县驻乡各单位:
《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小街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
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玉农通﹝2021﹞37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小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发包方(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即发包方),承包方(指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流转受让方(指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土地集体所有。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农民为主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农地农用、合理合法开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坚持循序渐进、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乡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小街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收益处置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七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八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开展“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可以采取股份合作、产业基地带动、租赁经营、互换重组等多种模式流转农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四章 流转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备案流程依次为:受理申请—资料核实—合同签订—审核备案—资料归档。
(一)土地需求方或具有流转意向的土地承包农户应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逐级提出土地流转备案申请,并由村委会土地流转信息员统一收集汇总信息后上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
(二)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联合村委会对供求双方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其可行性。
(三)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和鉴证。土地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各备案一份。
(四)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形成的合同文本及资料,由村委会及时进行汇集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分级上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亩及以下的,由村民小组审核报村委会备案;流转面积5到20亩的,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审核后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备案;流转面积20亩以上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后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四)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如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还应当提交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价格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流转双方权益,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文本,流转双方可参照文本样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细化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租金支付方式等,从源头上规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土地流转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经原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报村委会批准。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为便于管理和产业区域规划,大宗、或一次性流转规模20亩以上的须报经乡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进行流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应当主动向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办理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好全乡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申请合同鉴证,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在合同鉴证、备案和审查中,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发包方、乡人民政府要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组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2:易门县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批表(5亩以下)
附件3:易门县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批表(5亩-20亩)
附件4:易门县小街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审批表(20亩以上)
附件5: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
小街乡综合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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