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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89 | 易市监处罚〔2024〕89号 | 玉溪易门红威贸易有限公司对美人甲南瓜子虚假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美人甲南瓜子案 | 玉溪易门红威贸易有限公司 | 91530425MADBBJ1689 | 杨寅 | 当事人经营的美人甲南瓜子上的标签为当事人员工设计粘贴,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在拼多多网店“梗小姐食品官方旗舰店”上架“新货新疆美人甲南瓜子椒盐味零食炒货熟南瓜籽坚果半斤袋装大颗粒”,在上架时将网页上显示的是否含糖项目选择为“无糖”,截至2024年7月2日共售出7袋,销售价格22.40元/袋,货值金额156.80元,剩余标签已被当事人销毁。
| 当事人对美人甲南瓜子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美人甲南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300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500.00元的罚款。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3500.00元罚款。 |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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