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02

易市监处罚〔2024〕102

易门浦贝佳佳乐超市(杨国洪)经销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香酥饼(东香园)和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

易门浦贝佳佳乐超市(杨国洪)

92530425MA6N03P734

杨国洪

当事人经销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香酥饼(东香园)、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货值金额700.40元,获取违法所得11.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违法所得6.80元;2.并处齐鸿一次性环保纸杯货值金额(464.40元)一倍464.40元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2.并处1064.4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