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6

易市监处罚〔202526

易门绿汁欣源美发店(杨桂仙)经营阿元生姜油养颜油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易门绿汁欣源美发店(杨桂仙)

92530425MA6QFA430N

杨桂仙

当事人经营经营阿元生姜油养颜油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488.00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阿元生姜油养颜油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488.00元);2.并处10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