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4

易市监处罚〔2025〕24号

易门壹加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草本精华足浴盐等8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易门壹加壹商贸有限公司

915304253366305402

申祥军

2025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草本精华足浴盐等8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合计货值金额177.50元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草本精华足浴盐等8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7.50元);2.并处6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