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3

易市监处罚〔2025〕23号

易门康达医院使用劣药大黄、射干(中药配方颗粒)案

易门康达医院

91530425787360666R

 

钱永宁

2025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劣药大黄526.3克,1.472元/克,射干200克,使用价格1.311元/克,合计货值金额1036.9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大黄526.3克、射干200克中药配方颗粒(货值金额1036.91元);2.并处100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