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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5]31号
索引号:无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4-17 10: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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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1 | 易市监处罚〔2025〕31号 | 易门龙泉杨兴华纸火店(杨兴华)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案 | 易门龙泉杨兴华纸火店(杨兴华) | 92530425MA6NDYCC7Y
| 杨兴华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当事人没有建立收款财务管理台账,无法核实认定未明码标价期间销售骨灰盒的总收入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300.00元罚款。 |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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