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1

易市监处罚〔202531

易门龙泉杨兴华纸火店(杨兴华)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

易门龙泉杨兴华纸火店(杨兴华)

92530425MA6NDYCC7Y

 

杨兴华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当事人没有建立收款财务管理台账,无法核实认定未明码标价期间销售骨灰盒的总收入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骨灰盒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3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