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0

易市监处罚〔202530

易门龙泉谷盛粮油经营部(赖林芬)经营点缀全麦厚切吐司等4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易门龙泉谷盛粮油经营部(赖林芬)

92530425MA6PQEL8M

 

赖林芬

当事人经营点缀全麦厚切吐司等4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49.10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点缀全麦厚切吐司等4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49.10元);3.并处60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