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33

易市监处罚〔202533

易门浦贝爱购便利店(王仕丽) 经营桥头酸菜鱼调料等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

易门浦贝爱购便利店

92530425MA6PKYFR9L

 

王仕丽

当事人经营桥头酸菜鱼调料等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87.00元。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妥善保管相应记录和凭证,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桥头酸菜鱼调料等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87.00元);   3.并处500.00元罚款

自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意一家均可)缴纳罚款。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22